总结陈词(四辩) 谢谢主席,对方辩友,大家好。尽管对方辩友侃侃而谈,但我还是不得不指出对方辩友的几点错误。 第一、对方辩友以偏盖全,在立论中过分的强调实体的重要性,却忽略不计程序正义。 华丽的言辞代表不了理性的思考,对方辩友第二个错误是断章取义,今天我们对此比较性辩题应当首先认清二者的辩证与统一的关系。 三、对方辩友对我方辩友提到的问题选择避而不答,但在辩点上却是乱扣帽子,不免有离题之嫌。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总是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能够兼得必然最好,如果不能,首先应当保障程序正义的实现。 接下来,我将再次重申我方观点:程序正义比实体正义更重要。 首先,法的正义是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统一,其目标都是追求纠纷的公正解决。那么判定两种正义哪种更为重要,就是要看哪种更有利于促进或达到“定纷止争”的实现。 其次,“法律所选择的正义必须是可操作性的,并且因为法律的理性,她的正义将禁止任意专断的侵入”。在解决纠纷的价值追求中,我们应当采取更容易实行、更方便操作、更稳定可靠的方式,这种方式就是程序正义。 总之,以牺牲程序正义换取个案的侦破、终结,其代价往往是对整个法律秩序的破坏以及整个法律尊严的亵渎。过分追究实体正义而忽视程序正义最终的结果是没有了正义。让我们以佘祥林冤案、赵作海冤案、呼格冤案、念斌冤案等等数以百计的冤假错案为改变的契机,加大力度改革我国的司法体制吧!真心的希望我们的代价再小一些、再小一些,真心希望冤假错案不再重演!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认为,在我国司法活动中,程序正义比实体正义更重要。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179f44558eef8c75fbfc77da26925c52cc591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