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不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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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不连续



篇一:【案例精解】工作不到十年,但连续签了三次劳动合同,能否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

【案例精解】工作不到十年,但连续签了三次劳动合同,能 否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

工作不到十年,但连续签了三次劳动合同,能否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刘某是纺织厂的工人。她年轻时进厂正赶上劳动合同制,跟厂里签了3年的劳动合同,连续签了三次截止到20XX年底,她在厂里已经连续工作了9年。20XX年初,刘某的劳动合同到期,厂里决定跟她再续签3年劳动合同。刘某要求与公司签一个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遭到公司拒绝,人力资源部经理以咱们厂里规定,合同期限只有1年、2年、3年三种。给您签3年期的合同已经是最长的一种了,你就别不知足了。刘某不服,遂咨询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意见,最后只好与单位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义贤专家律师评析:按照劳动合同的期限划分,可将劳动合同划分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其中,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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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日期的劳动合同。一般来说,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无论是初次就业的,还是固定工转制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劳动法》规定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劳动者才有权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即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义贤律师认为本案中,(更多讯息请加入义贤HR法务沙龙q的群173265467虽然刘某已是第四次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了,但是,由于刘某在该厂工作不到10年,因此,工厂有权拒绝与刘某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新法新规: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上案中的刘某显然还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是,《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后情况就大不一样了,刘某在同一用人单位虽然连续工作不满10年,但是她与单位已经连续订立两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的,单位理所当然要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北京义贤律师事务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08-5151今后对于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在十年以内,以及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都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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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75日)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20XX629日)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 种。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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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14号)

16条:根据《劳动法》第20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

20条:本条中的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是指已有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同意续延的,并非指原固定工同意而一律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5、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84日)

20条: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无论初次就业的,还是由固定工转换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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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

2条:在用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指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 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20XX.2.1)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分配工作的; (三)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分配工作的;

(四)尚未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时,劳动者连续工龄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8《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199547日)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

(一)有固定期限的(临时工合同期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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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固定期限的;

(三)以完成某一项任务为期限的。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于常年性技术岗位和工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明确终止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9《关于修改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48)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双方同意签订或者续延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更多讯息请关注义贤官网:www.yixianlawyer.com)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 (二)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时,劳动者男性四十五周岁以上,女性四十周岁以上,且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以上的; (三)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

10《江苏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试行)19971215日)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的特点、工作需要和劳动者本人条件与劳动者协商约定。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第八条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商定合同终止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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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工作时间较长且距离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义贤新浪微博:@义贤律师事务所)如果本人申请,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1《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XX111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公布)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某工作事项或者某工作量为期限等。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或者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必须明确终止条件,不得将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

(文章来源: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

篇二:用人单位终止与劳动者已连续签订三次的劳动合同的责任 用人单位终止与劳动者已连续签订三次的劳动合同的责任 www.jsfy.gov.cn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薛琴更新时间:20XX-12-1114:31:42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连续签订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无权以合同到期为由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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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双方劳动关系,否则用人单位需承担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案情】 原告:杨孝林

被告:扬州市欣欣食品有限公司

原告杨孝林于1991年到被告扬州欣欣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欣公司)工作,双方自20XX年开始共连续签订了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均为一年一签,最后一次劳动合同于20XX1119日到期。20XX1031日欣欣公司向杨孝林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书,提出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杨孝林于当日签收。20XX1119日杨孝林向欣欣公司发函,告知双方之间事实上已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欣欣公司无权终止双方之间的末期合同,要求欣欣公司在收到此函后十日内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告于1120日签收此函,但一直未与原告联系签订合同事宜。于是原告20XX1216日向扬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告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5927元;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8068元;加班工资2971元:合计126966元。20XX119日扬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扬劳人仲案字[20XX]24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本仲裁裁决生效后十五天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十五天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2971元;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杨孝林不服裁决,诉至法院。要求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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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原告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5927元;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8068元,合计123995元。 【审判】

扬州广陵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该条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原、被告已经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时,除了作为用人单位的被告能够举证证明是作为劳动者的原告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被告应当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本案中被告却与原告仍旧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且被告也无法证明在签订第三次劳动合同时是原告提出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被告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告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原告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最多不超过11个月) 且被告无权依合同到期为由终止第三次连续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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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孝林与被告扬州欣欣欣食品有限公司自愿解除劳动合同。二、被告给付原告一次性补偿款83000元,20XX628日前支付。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仲裁委和法院以及法院内部之间充满了不同观点之间的碰撞。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放宽了劳动合同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新增了三种用人单位应当签订的情形,目的是稳定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但现实中,因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误解,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误解,劳动者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遭到用人单位拒绝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案的特殊性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签订的第三次劳动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这第三次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视为是双方达成的合意,劳动者对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已经认可。笔者结合本案就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涉及的问题做简要评议。

一、是否可以认定原告对末期劳动合同的固定期限已经认可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原告在连续签订的第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签字,这是否表明对末期劳动合同的固定期限劳动者已经认可,故被告不需支付原告因双方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笔者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在续订劳动合同时,除劳动者提出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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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当由劳动者明示提出,而不能因劳动者在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上签字就视为劳动者默示认可。本案中原告虽在末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签字,这不能表明劳动者已经认可了这份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被告如无法举证证明当时是原告要求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则被告仍应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理由:劳动合同具有不同于一般民商事合同的特殊性,突出表现在劳动合同是一种财产关系牵连人身关系的合同,资本强权与劳动权弱化,组织优位与个体劣势是其明显特征。为防止劳动者成为契约自由的牺牲品,需要限制契约自由。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劳动者在续订劳动合同时,有无提出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由单位举证证明,而且应有充分的事实予以证明,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权利。

二、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到期终止第三次签订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本案中双方第三次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到期被告是否有权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笔者认为,双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其他法定情形,在续订劳动合同时,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双方订立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没有出现法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即无权终止劳动合同,所以对于双方第三次连续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当然无权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理由:劳动合同法之所以赋予满足一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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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劳动者在续订劳动合同时可以选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这部分劳动者

一般为用人单位工作多年,具备一定的职业技能,若法律不予以特殊保护,用人单位随意解雇后很有可能会因难以学习新技术而被社会淘汰,影响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因此笔者认为,本案被告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双方第三次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的请求应得到支持。 三、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选择权在劳动者

本案原告在申请仲裁前,曾于20XX1119日向被告公司发函,告知双方之间事实上已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被告无权终止双方之间的末期合同,并要求被告在收到此函后十日内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被告在1120日签收此函后,一直未与原告联系签订合同事宜,原告于20XX1216日申请仲裁。被告在仲裁时提出收回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要求与劳动者续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仲裁庭在仲裁时遂裁决原、被告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此笔者认为仲裁的裁决有误,当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动者也可以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结案本案的情形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还是解除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选择权在劳动者而非用人单位,理由:当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其违法行为已经成就,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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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者仲裁或者起诉后,用人单位可以选择收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而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从而规避给付赔偿金的责任,那么用人单位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将没有任何违法成本,法律要求用人单位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将给付赔偿金的规定就会变得毫无意义。而将续签劳动合同或要求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选择权交予劳动者,是因为劳动者既是无过错方又是弱势一方,法律在充分保护当事人就业权的同时也应当充分尊重劳动者的意愿,劳动者可以为了保障自己的就业而要求续签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因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而给自己带来的工资性损失,劳动者也可以选择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给付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作者单位: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篇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必须签 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案情简介:

劳动者罗某20XX8月入职深圳用人单位,双方于20XX11日签订了一份1年期劳动合同至20XX1231日止。20XX11日,双方续订劳动合同至20XX630日。20XX531日,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劳动合同将于630日到期,用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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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决定终止双方劳动合同,不予续签。劳动者收到通知后遂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讨论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关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应否续签劳动合同的理解。 律师观点: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 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关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解,目前主要有南、北两派的观点。南派观点以上海为代表,主张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与劳动者第三次续订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明确了上述观点,该意见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几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续订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是指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与劳动者第三次续订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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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以北京为代表的北派观点则认为,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没有法定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劳动者只要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观点认为在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的时候用人单位没有终止权,只要劳动者没有特定情况而又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必须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构成强制缔约。

本案发生在深圳,深圳仲裁院在该案中采纳了北派观点,裁决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目前该案已起诉至一审法院。

笔者认为,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文字顺序来看,先提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然后再称续订劳动合同的,该规定的文意应当理解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达成签订第三次劳动合同愿意的情况下,劳动者才有权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外,字表达的是一种状态,是指双方达成合意的情形,如果仅需劳动者的意见决定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完全无需再有续订劳动合同的这七个字。其实,《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也印证了上述观点。该条例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规定同样是先必须符合规定然后再提出而且该条例还强调了协商一致的特殊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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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而规定: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期限届满时,该合同自然终止,相关的意思表示非常明确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四条则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 (一)项、(二)项规定的情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的,应予支持。虽然此规定目前仅是草案,但已足以反映最高人民法院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应否续签以及如何签订劳动合同的理解。

根据北派的观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仅在第一次合同到期之时有终止合同的权利,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基本等同于与劳动者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第二次合同到期时,如果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而又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则必须订立。这样将迫使用人单位在第一次劳动合同到期时,就必须做出终止劳动合同还是续订劳动合同的选择。若此观点得到明确肯定,则在实际操作中将会引起不小的波澜。《劳动合同法》20XX年实施的时候,不少用人单位都将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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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定为3年,目前,3年期限将至,北派的观点促使不少用人单位对员工是否续签劳动合同有了更多的考虑。而对于那些目前在履行第二份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而言,在劳动合同到期时,若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是否会构成违法终止进而支付赔偿金则成为需要慎重考

虑的法律风险。而那些第二份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后再回头主张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能成立也亟待思考。 实际上,不管是南派或北派的观点,二次或三次争议的焦点都源自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时代,由于推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常态的劳动合同形态,同时又取消了约定终止制度、收紧了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用人单位对于铁饭碗大锅饭及其用人自主权都产生了种种的顾虑,以至于矛盾突出,争辩激烈,甚至出现了以劳务派遣作为突破口的现象,出现了劳务派遣的大发展,甚至出现了大量的反向派遣逆派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成为常态存在,因此如何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基本框架下既保护劳动者的就业稳定,同时也保证用人单位的灵活用工是个重要的问题。 笔者认为,岗聘分离是一个两全的选择,岗聘分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根据需要在劳动合同约定或以其他形式约定具体工作岗位的期限,以实现劳动关系与工作岗位的相对分离。岗聘分离理论的本质在于将激烈的劳动合同单方解除通过岗位合同期满终止制度得以化解,其实现途径是将现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制度移植至岗位合同,这样可以形成劳动关系保持期间的内部岗位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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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岗聘分离通过劳动合同终止制度在合同期限内移植,平衡了双方的利益,能够有效缓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产生的矛盾和压力。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2788b4526c52cc58bd63186bceb19e8b8f6ec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