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社会政治生活中的新闻舆论监督功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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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社会政治生活中的新闻舆论监督功能研究

作者:周宇豪

来源:《决策探索·下旬刊》 2012年第11



德国是世界公认的最清廉的国家之一,拥有发达的媒介体系,在新闻传播史上发挥过重要作用。媒体不仅提供着德国社会政治生活中各方面的信息,也是国家政治民主的重要保障。德国的新闻界在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方面做了许多工作,正如德国著名社会学家特奥多·埃申堡所说:“德国人……今天对于腐败现象是非常敏感的。”毋庸置疑,这与新闻媒体在一定程度上所代表的社会公众舆论密切相关。本文重点探讨的是德国新闻舆论监督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发挥的独特功能。从整体说,德国新闻舆论监督的发展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传媒在一个成熟的公民社会发展中的不断转型和完善,也反映出其在巩固和发展民主法治进程中所发挥的独特作用。

一、德国新闻舆论监督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作用

新闻媒介被视为社会公器,尤其是在德国,人们常用“社会责任”(soziale

Verantwortung)这个概念来诠释新闻媒介的政治功能。德国新闻监督在揭露政治腐败上是一把利刃,这也是德国被公认为世界上最清廉国家之一的重要因素。德国社会民主党基本价值委员会副主席托马斯·迈尔教授指出:“媒体可以作为社会观察自身的手段,大众传媒可以像检察官一样使问题公开化并得到纠正,还可以提供一个论坛,让各种利益得到均衡,各种观点得到碰撞,从而实现社会整合、社会团结。这是现代媒体的中心作用。”同时,“媒体的积极影响是有利于社会调控,使政府行为更合理,使构成社会的个体有归宿感”。因此,大众媒体是打击腐败的重要力量,20世纪80年代以来,腐败等话题越来越多地成为德国新闻媒体的主要关注问题。

199911月,执政长达16年之久的联邦总理赫尔穆特·科尔被德国新闻媒体揭露而陷入一起政治献金丑闻,这对于基民盟一直以“法律与秩序”、“基督教”和道德喉舌而自居的形象造成了沉重打击。当科尔掌控“黑账户”的事实被公开之后,德国朝野震惊。科尔在舆论压力下,一步步承认了丑闻事实,新闻媒体并没有因此而罢手,越来越多的丑闻被公之于众,联邦法院成立了专门的调查小组,对科尔事件进行调查,最终科尔不得不引咎辞职。事实上,媒体不是首先揭露黑幕的力量,但德国新闻界在此事中坚持不懈的质疑和报道,发挥了“第四等级”的重要作用。舆论监督同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等监督形式不同,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更无法对各种违规行为直接进行纠正,也无法对违规者直接进行处罚。舆论监督主要表现为通过公开曝光、公开批评等方式,在道德上对被监督者形成谴责。所以,从这个角度讲,舆论监督具有非强制性,是一种柔性的监督。但这并不意味着舆论监督本身在监督效果上不如其他监督。舆论监督通过传播媒介将各种违规行为曝光在众目睽睽之下,会给监督对象造成巨大的精神压力,这种精神压力对被监督者来讲,有时比实体性的惩罚更具有威慑性。这是德国新闻监督最重要的作用。

新闻舆论监督是民主政治的产物,它可以对社会意见、态度进行整合、梳理和调控,降低不同社会利益群体直接摩擦的可能性,增大理解和宽容性,从而对社会不满情绪起到一个减压阀、缓冲器的作用,是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推动力之一。新闻报道中所曝光的贪污腐败行为,会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启动体制内的强制性监督方式,对贪污腐败行为做出相应的制裁,使舆论监督的社会减压阀、缓冲器的效果更加明显,因为它会让普通民众看到政府打击腐败的决心和力度,看到政府的正义和良知,从而增强对现有政治体制的信任。德国《图片报》201112月披露,德国总统武尔夫在担任下萨克森州州长时,曾从企业家格尔根斯的妻子手里获得一50万欧元的优惠私人贷款。又爆料,一著名电影制片人自掏腰包为武尔夫夫妇的套房升级,


从而为自己经营不善的公司换取许多“特殊照顾”。不仅如此,多家德国媒体201211报道,《图片报》在刊出头篇文章前,曾接到武尔夫给总编辑的留言警告,如该报刊发这一消息,他将与该报所属的出版集团“彻底决裂”。对此种种,舆论哗然。最终,沃尔夫不得不辞去总统职务。他在向德国民众发表的电视讲话中表示,自己已经失去民众的信任,因此不能再担任代表着全民道德模范的总统职位。

新闻舆论监督具有守望社会环境、感悟社会动向、反映社会热点的功能。普利策曾经说过:“倘若一个国家是一条航行在大海上的船,新闻记者就是船头的瞭望者。他要在一望无际的海面上观察一切,审视海上的不测风云和浅滩暗礁,及时发出警报。”显然,舆论监督的力度,来自一种绝不放纵公权滥用的制度性共识。

二、德国新闻舆论监督功能的作用机制

德国新闻舆论监督功能之所以能够充分发挥,并产生强大的社会影响力,是各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任何事情都不是一蹴而就,历史的发展往往是当代现实发展的养分。德国的舆论监督历史为当代新闻媒体提供了宝贵经验,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有具体的参照蓝本,促进当代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功能的进步与完善。

首先,良好的制度和法律基础是新闻舆论监督得以实现的保障。德国新闻舆论监督都是在法治基础上进行的,德国是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在法律制度方面非常完善,虽然它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媒介法,但目前各州都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媒介法,这是德国新闻体制的一个重要特点。德国禁止新闻审查和登记制度,官方认为类似的做法将违反宪法,损害新闻自由。德国政府对新闻媒体的掌控力度非常小,这种态度为新闻舆论监督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同时,德国有一套比较完善的公务员监督制约机制。第一,自律机制:德国政府机关公务员严格自律,遵守职业道德,崇尚敬业精神,注重洁身自爱、公私分明。德国有4200万辆小汽车,平均不到两个人一辆,但绝对没有公车私用现象。第二,约束机制:德国在预防公务人员犯罪方面,有许多约束性的规定,比如:对重大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财政相关的支出、警察执行公务坚持两个人以上把关和同行;对容易滋生腐败的权力部门的公务员定期轮岗;公务人员不得从事第二职业等等。第三,惩治机制:德国惩治腐败体现了三个并重的原则:一是精神处罚和经济处罚并重;二是对受贿者处罚和行贿者处罚并重;三是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和违法中介组织的处罚并重。第四,监督机制:德国的舆论媒体依法享有高度的自由。政府官员和公务员一旦有腐败丑闻和绯闻曝光,就得引咎辞职。

其次,公民社会的发展是新闻舆论监督先进程度的体现。德国是一个典型的公民社会国家,其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当代德国公民社会的建立归功于第二帝国时期俾斯麦的社会福利政策,主要体现在《劳工法》《工伤事故法》《疾病保险法》《残废法》《老年保险法》等数部法律形成的法律体系上面。传媒在公民社会中发挥了重大的影响力。哈贝马斯认为,传媒是一种早期资本主义交换关系因素,它在资本主义重商阶段发生转型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内部发挥了强大的冲击力。公民社会的重要标志是福利国家的保障,《基本法》规定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有责任保护每个公民免遭由于社会不安定造成的影响和努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目前,德国中产阶级占据了社会阶层的重要份额,已经基本上形成了公民社会,其福利国家的水平达到了空前的高度。德国媒体对公众和个人意见的形成有重要意义,很大程度上,公民是通过媒体“再教育”和社会化过程接受了民主制度和社会政治标准。德国当代新闻媒体体系建立之初,德国公民就收到各种政治观点的熏陶,而这些观点几乎都来自于德国新闻媒体。因此,战后德国公民社会的发展与德国新闻媒体是分不开的。公民社会中,每个公民都有足够的言论或新闻表达自由,其发展程度越高,这种自由的实现程度也就越高,从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效果就越显著。

三、德国新闻舆论监督对我国的启示




德国的新闻监督对中国政治生活中新闻舆论监督有着重要的启示。首先,德国的舆论媒体不是掌握在政府手里,它们大多是独资和合资的股份制企业,都以盈利为目的,依法享有高度的自由。其次,德国实行新闻自由,报刊、电台、电视台可以报道政府、政党内部的情况,只要内容属实,不泄露国家机密,即属合法,而消息来源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能对消息来源进行调查,这种舆论监督是行之有效的,哪怕是促成德国统一的前总理科尔也因政治献金案被媒体曝光而下台。

一个好的新闻舆论监督至少能够保证公共权力的正确使用,促进依法治国机制的形成,遏制腐败行为的滋生。当代中国新闻媒体也在努力发挥其舆论监督功能。越来越多的报道表明,中国经济进一步发展障碍大多来自于政府权力不恰当的运用——舆论紧盯不放的乱占土地、违法强拆、侵占百姓利益等个案几乎天天见诸报刊的版面;形形色色侵害百姓利益的案件让人们看到公权力保护公民财产的苍白无力,甚至有时公权还直接冲到暴力拆迁的一线。

在我们的社会语境中,新闻监督常常会成为个别官员眼中危险的叙事——对于习惯于一手遮天的个别官员来说,舆论监督总是会让他们心生不快;对于有不法行径又想将民意玩弄于股掌之间的官员来说,舆论监督常常使他们恼羞成怒。因此,他们总是大胆地滥用公权,以“维稳”的借口和“执法”的名义予以“名正言顺”地压制新闻媒体所发现的所谓“不和谐”。我国的新闻媒体是党的喉舌,是宣传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工具,不可能完全照搬德国的监督形式,但借鉴德国舆论的形式,在加大媒体舆论正面宣传力度的同时,对查清事实的某些腐败现象进行公开曝光,把权力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相得益彰,这样的路子应该是可以探索的,相信一定会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作者系郑州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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