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下面是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收集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欢迎大家阅读。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于新成立公司,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在筹建期一定会涉及到许多的开办费用,主要包括: 一部分是装修维修费、原材料等金额较大的费用支出,如果直接将其余额转入当期损益对企业的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并且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我们可以将该笔支出转入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具体的会计处理如下: 1)支付开办费用时,以实际支付费用入账: 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贷:原材料 现金 银行存款等 2)每月摊销费用 借:管理费用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一部分是筹建期的电话费、交通费、办公费用等金额较小的费用支出。如果我们直接将其余额转入当期损益对企业的利润无重大影响的,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可将其余额直接一次性转入当期损益。具体的会计处理如下: 1)支付开办费用时,以实际支付费用入账: 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贷:银行存款 2)2002年1月 一次性转入当期损益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但是需要说明的是, 1.开办费不包括: ①应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 ②不属于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购建所发生的支出 ③筹建期内应当计入资产价值的汇总损溢、利息支出。 2.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 对于开办费,纳税人在会计处理时可在开始生产经营当月一次性摊销,但在当年的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在以后年度的申报时,应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一、开办费的列支范围 (一)开办费的具体内容 1,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 (1)筹建人员的劳务费用:具体包括筹办人员的工资奖金等工资性支出,以及应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如医疗费等福利性费用,如果筹建期较短可据实列支,筹建期较长的,可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予以解决。 (2)差旅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和外埠差旅费。 (3)董事会费和联合委员会费 2,企业登记、公证的费用:主要包括登记费、验资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等。 3,筹措资本的费用:主要是指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 4,人员培训费:主要有以下二种情况 (1)引进设备和技术需要消化吸收,选派一些职工在筹建期间外出进修学习的费用。 (2)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费用。 5,企业资产的摊销、报废和毁损 6,其他费用 (1)筹建期间发生的办公费、广告费、交际应酬费。 (2)印花税 (3)经投资人确认由企业负担的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费用 (4)其他与筹建有关的费用,例如资讯调查费、诉讼费、文件印刷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40b8f6624284b73f242336c1eb91a37f111326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