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费,是你通过在户外做大的广告牌或者制作短片在互联网上或者是电视上做广告。有相应的文字或者是短片,有媒体。
业务宣传费,是你们制作一些宣传品或者是将商品中的一部分有代表性的,或者是以纪念性的物品等送给一些客户或者朋友等,通过这种方式打听你们公司的名称。
对于以上三种情况,赞助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有一定的限额允许在税前扣除,超过限额部分不能扣除。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本条之所以保留“符合条件”的限制,主要是考虑到目前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的形式和种类繁多,很难控制,若允许所有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将严重侵蚀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国家的税收利益无法得以保障。所以条例坚持了“符合条件”的限制条件,但又没有在条例中予以具体明确“符合条件”的内容,主要是考虑到条例整体框架和结构的协调性,且这是具体的实践操作问题,宜由相应的规章去规范。“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将从广告的制定主体、播放渠道、相应票据依据等多方面予以明确,以便基层税务部门和企业把握政策。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应符合下列条件:
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业务宣传费,指未通过媒体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广告性支出,并取得能够证明该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真实、合规凭据。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43d001a59eef8c75fbfb3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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