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账款”的概念并不强调和已成立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在合同成立前已收到的对价不能称为合同负债,但仍可作为预收账款。合同一旦正式成立,又要将预收账款转入合同负债。两者都是先收钱再提供商品。预收账款往往是商品和交货期等已经确定。而合同负债是商品和交货期等还不确定。上面摘录的《应用指南》原文,很大程度上回答了合同负债的"使用说明"。 从账务处理上,我们能清楚地看到,预收账款的基本账务处理方式几乎能够被合同负债完全涵盖。但其中一个重要的区别是:以履约义务相关性为前提,当预收款尚未被企业收取时,如果能够认定企业对这笔款项有无条件收取的权利,企业仍然应该对此确认合同负债。 从《应用指南》中可以看出,这类特殊情况的会计处理为"借: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贷:合同负债",而预收账款科目只能在实际收取对价后才能确认计量,实务中我们几乎不会见到"借: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贷:预收账款"的会计处理。 这就是合同负债与预收账款在账务处理上的差别体现,而这背后的本质原因就是合同负债与预收账款的核算范围差异:合同负债不但能够核算实际收到的预收款,还能够(且应该)核算未实际到账但已拥有收取权利的预收款。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5f8e892cf22bcd126fff705cc17552707225e7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