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周转材料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却不作为固定资产确认,而是划入存货进行管理。 周转材料在会计上的核算要突破会计定义而另辟蹊径的原因,必定在于严格遵循会计定义将存在实际操作上的困难。固定资产会计要求企业按照固定资产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实现按“件”核算,而存货管理则以“批”为单位,而周转材料也具备“批”的特征,在管理上更适合采用存货的管理模式,在会计信息重要性的支持下,这种“张冠李戴”是允许的。 在此背景下,以下两个问题必须阐明: (1)周转材料必须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虽然它不作为固定资产确认 容易与周转材料混淆的是作为原材料核算的包装材料和维修用备品备件,以下分别论述之: ①包装物与包装材料 包装物是指为了周转包装本企业商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等,在生产过程中不构成产品实体,而是循环使用。而包装材料一般作为“辅料”先入制造费用,再分配到生产成本,从而包装材料属于原材料。 当然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了特殊情况,即如果小企业包装物数量不多的小企业,也可以不设置“周转材料”科目,将包装物并入“原材料”科目核算。 ②低值易耗品与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 低值易耗品是工具物品,比如圆珠笔、订书机、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劳动保护用品等,它与固定资产有相似的地方,在生产过程中可以多次使用不改变其实物形态,只是比一般固定资产而言比较“易耗”,但是宽泛而言仍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其自身是一件独立的“固定资产”。 但是备品备件,比如作为固定资产的设备使用的润滑油、备用的日光灯、机器的零部件等本身则不是一件独立的“固定资产”,其在修理替换后附在固定资产上才发挥作用,它属于原材料,只是一般用于固定资产,而并非直接用于存货。在理解上可以参照增值税进项抵扣与不能抵扣的各种情况,但是但是作为原材料对待,只是用途不同。 (2)周转材料虽然不作为固定资产确认,但是却可能参照固定资产继续计量,就是资产采用折旧、摊销的会计模式 ①存货一次转销模式 无论是企业会计准则,还是小企业会计准则对周转材料成本结转模式都允许采用一次转销法。 ②固定资产折旧、摊销模式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金额较大的周转材料,可以采用分次摊销法进行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2006)则要求采用五五摊销法,这种要求欠缺开放性,企业会计准则(2010)进行了修改,规定可以按照使用次数分次计入成本费用。 ③不计成本模式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出租或出借周转材料,不需要结转其成本,但应当进行备查登记,将租金收入(其他应收款)和未退押金(其他应付款)计入营业外收入,企业会计准则则将出租包装物的租金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出租或出借周转材料,不需要结转其成本,这种表述在整个会计体系中是不严密的,因为一旦包装物报废或收不回来,周转材料的“成本”必须结转,与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对应,此时结转的“成本”则计入“营业外支出”。 <聚行家整理>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669c30ca6e9856a561252d380eb6294dd8822d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