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三年之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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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三年之丧 ——三年与心安

《论语·阳货》有一章:宰我问:“三年之丧,期已久矣。君子三年不为礼,礼必坏;三年不为乐,乐必崩。旧谷既没,新谷既升,钻燧改火,期可已矣。”子曰:“食夫稻,衣夫锦,于女安乎?”曰:“安。”“女安则为之!夫君子之居丧,食旨不甘,闻乐不乐,居处不安,故不为也。今女安,则为之!”宰我出,子曰:“予之不仁也!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夫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予也有三年之爱于其父母乎?”

这一段说的是孔子和他的弟子宰我之间,围绕丧礼应服几年的问题展开的争论。孔子的意见是孩子生下来以后,要经过三年才能离开父母的怀抱,所以父母去世了,也应该为父母守三年丧。这是必不可少的。所以,他批评宰我“不仁”

我认为这段论孝的重点在于三年之丧与心安的礼。

一方面,并非是孔子拘泥于三年不放,孔子并不在乎一年还是三年,他在意的是心安。只要心安,真正的心安,无论守孝多久都没什么。至于宰我提出的三年不为礼,礼必坏,三年不为乐,乐必崩,的问题,看似有道理,实则不然。对于礼,孔子更注重的是其实质,而不是表面文章。孔子说过,礼云礼云,玉帛云乎哉,乐云乐云,钟鼓云乎哉;也说过,礼与其奢也,宁俭;丧与其易也,宁戚。可见,孔子注重礼的实质,即仁义忠孝。如果仁义忠孝的思想已经融入君子的灵魂深处,那么外在约束性的礼也就没有那么重要了,如果达到这种境界,就是终生不为礼乐,礼乐也不会崩坏,因为它已经在君子的心中了。礼乐与仁孝的关系也是如此。孔子批评宰我不仁正是因为子曰:“……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


另一方面,孔子在当时应该是真的要完全恢复3年之丧的礼。如果丧礼是情感或伦理的价值象征的话,那么形式的规定同所表达的观念之间,不一定有固定的关系。具体说,丧期的长短既可以迁就习惯,也可能重新约定。宰我以防礼坏乐崩为由,提议把三年之丧缩短为一年,也许不能满足时人的情感表达,但他并非要取消丧礼。而用“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作为坚持三年的理由,也不是很说得通。因为三年之后父母依然得含辛茹苦,才能将孩子养育成人,以此计算,三年也不够。究竟多少年才是恰当的,涉及那个时代普遍的情感经验。礼的形式是价值观念的象征,从形式上看,它是允许或实际上有变通的。礼的精神与礼的形式的具体联系,同时代变迁相关。

父母生养了儿女,儿女反过来赡养孝敬父母。虽然有乌鸦反哺,羊羔跪乳,这样的论据,但从生物角度而言并非绝对尽然。孔子的孝的意义更多的是社会意义的作用。中国从夏商周三代以来,直到1949新中国,都是一个宗法社会,而维护一个宗法社会的核心理念就是孝。只要人们心中有孝亲敬祖的观念和传统,这个宗法社会就不会坍塌。而一种观念和传统,是需要某些内容和形式来表现,守孝就是一种形式。毫无疑问,宗法社会有其积极的一面,有他消极的一面。正是他的积极面稳固和延续了中华文明,没有像其他古文明分崩离析。前,已经没有了宗法社会存在的意义和基础,但是孝依然是中华文明的精华,我们当然不必固守某些古老的形式,但是孝对我们的社会依然有不可取代的积极意义。

孝是一种人性的光辉。我们可以进行各种各样的形式对父母表达孝,但最重要的是内心爱着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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