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面上光鲜的拾金不昧,要真正做到其实非常难,不承认人性的利己与自私,再完美的法律条文也只会是纸上谈兵。 最近,韩寒去台湾丢了钱包,蒋方舟去台湾也丢了钱包,碰巧都被找回,而一名杭州男子半年前在台湾丢的钱包,也被寄回了大陆。 台湾的拾金不昧与大陆不太一样。台湾民法第805条规定-“捡到丢失物品后6个月内有人认领的,拾得人(或警署、自治机关)应将物品归还,而拾得人可以向失主索取物品价值十分之三的报酬。” 不过,这一规定后来改成十分之一,中低收入户还可以减免,有些情况也需要由法官认定。当然,这里规定的是上限,拾得人也可以放弃报酬。 如果拾得人要求报酬,但遗失者又不肯给,拾得人可以扣留所拾得物品。在台湾就曾发生过这样的事例-2010年,台湾一所大学法律系学姐捡到学妹遗失的4万元新台币,按台湾民法规定,要求学妹给她三成作为报酬,否则要行使台湾民法的“留置权”扣留4万元。 捡到东西试图据为己有,这种心态出现在许多人身上,一直被视为道德觉悟不够的表现。这种被传统道德鄙视的心理,学术上称为“期待权”。对遗失物品有报酬请求权的规定,无形中消弭了拾得人得而复失的巨大心理落差。如果他真起了占有之心,在考虑道德文化等因素后,完全可以选择先交还给失主,再要求报酬。 如果暂时找不到失主而上交给警察机关,对拾得人来说意味着更大的收益可能——假如半年内无人认领的话,遗失物品拍卖后金钱将归拾得人所有。台湾民法第807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中新网曾在2012年2月报道,台湾屏东一位黄姓大学生在路边捡到一包10万元新台币现金,家境不富裕的他没有把现金占为己有,第一时间就送到警局,而这包10万元的现金半年内无人认领,于是就依法全归黄姓大学生所有。 不同于台湾地区,大陆沿袭了苏联的民法规定,加上强调传统观念中拾金不昧的道德标准,法律并未将拾得遗失物的逾期所有权赋予拾得人,而只是规定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大陆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另根据《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这显然对市民社会中人的行为提出了过高要求,结果使该规定形同虚设,不被信仰,而且在实践中极易发生纷争,造成遗失物返还陷入两难的困境。 表面上光鲜的拾金不昧,要真正做到其实非常难,不承认人性的利己与自私,再完美的法律条文也只会是纸上谈兵。 台湾的拾金不昧与大陆不太一样。台湾民法第805条规定-“捡到丢失物品后6个月内有人认领的,拾得人(或警署、自治机关)应将物品归还,而拾得人可以向失主索取物品价值十分之三的报酬。” 不过,这一规定后来改成十分之一,中低收入户还可以减免,有些情况也需要由法官认定。当然,这里规定的是上限,拾得人也可以放弃报酬。 如果拾得人要求报酬,但遗失者又不肯给,拾得人可以扣留所拾得物品。在台湾就曾发生过这 样的事例-2010年,台湾一所大学法律系学姐捡到学妹遗失的4万元新台币,按台湾民法规定,要求学妹给她三成作为报酬,否则要行使台湾民法的“留置权”扣留4万元。 捡到东西试图据为己有,这种心态出现在许多人身上,一直被视为道德觉悟不够的表现。这种被传统道德鄙视的心理,学术上称为“期待权”。对遗失物品有报酬请求权的规定,无形中消弭了拾得人得而复失的巨大心理落差。如果他真起了占有之心,在考虑道德文化等因素后,完全可以选择先交还给失主,再要求报酬。 如果暂时找不到失主而上交给警察机关,对拾得人来说意味着更大的收益可能——假如半年内无人认领的话,遗失物品拍卖后金钱将归拾得人所有。台湾民法第807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中新网曾在2012年2月报道,台湾屏东一位黄姓大学生在路边捡到一包10万元新台币现金,家境不富裕的他没有把现金占为己有,第一时间就送到警局,而这包10万元的现金半年内无人认领,于是就依法全归黄姓大学生所有。 不同于台湾地区,大陆沿袭了苏联的民法规定,加上强调传统观念中拾金不昧的道德标准,法律并未将拾得遗失物的逾期所有权赋予拾得人,而只是规定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大陆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另根据《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这显然对市民社会中人的行为提出了过高要求,结果使该规定形同虚设,不被信仰,而且在实践中极易发生纷争,造成遗失物返还陷入两难的困境。 表面上光鲜的拾金不昧,要真正做到其实非常难,不承认人性的利己与自私,再完美的法律条文也只会是纸上谈兵。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6e9d69dbfd5b9f3f90f76c66137ee06eef94ec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