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员工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集团公司员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均适用于本制度。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由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 第四条 财务管理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2、依法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3、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 4、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报告; 5、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缴存方式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由员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共同缴存。员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员工所在单位为员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员工个人所有。 第六条 员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员工 1 个人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七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员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 2、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5、出境定居的; 6、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 7、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8、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9、集团公司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用于员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九条 公积金总账、个人分户账设在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分(子)公司按月计提单位应缴纳的公积金部分,并做账务处理。 第十条 分(子)公司应建立个人公积金明细账,并及时进行登账。 第十一条 分(子)公司的出纳员负责本单位员工公积金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7aca06c172ded630b1cb6f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