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伴网(www.lvban365.net)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交通事故误工费需要哪些证明 社会经济突飞猛进,交通越来越发达,城市中车辆越来越多,交通事故经常发生。发生交通事故后,就涉及误工费的赔偿,那么,交通事故误工费需要哪些证明呢?下面,就让律伴网小编用一则案例来告诉你吧! 【案情简介】 2014年8月7日晚9时许,居住在徐州市铜山新区的李某父母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为追索医疗等赔偿起诉到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诉讼中,身为诉讼代理人的李某向法院提供了一份加盖“徐州市第三十中学”印章的“误工证明”,证明李某系该校职工,自2014年8月7日至2015年4月7日期间,请假照料交通事故中受伤的父母而未出勤,根据单位规定请假期间的工资包括绩效工资共39736元不予支付,进而主张该损失应由交通事故肇事者及保险公司赔偿。同时,李某还向法院提供了一张载明其2014年5—7月和2015年4—5月的工资单,以佐证其工资数额,该工资单亦加盖了“徐州市第三十中学财务专用章”。 为核实两份证明内容的真伪,承办法官以“法院专递”的形式先后两次向徐州市第三十中学发函,第一份要求如实说明情况的函件附有提供伪证法律后果的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该中学收到后未予答复,第二份要求相关负责人到法院向法官当面陈述事实的“法院专递”被拒收。经向该校员工工资卡发放银行查询,2014年8月至2015年4月期间李某工资均正常发放。 据本案承办法官介绍,随着交通事业的发展和机动车数量的激增,道路交通事故频发,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过程中,一些受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受利益驱使,虚假陈述甚至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明以获取非分赔偿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工资证明、护理费用支出证明、误工休息证明、农村人口失地证明等证据形式是当事人造假的主要对象。一些社区、村委会、企事业单位掌管印章的人员碍于人情关系或收受礼贿,违规出具虚假证明,为造假者大开方便之门,造成法官难以判断,赔偿义务人限于取证困难更难提供反证揭露。当事人提供虚假索赔证据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社会诚信,而且严重扰乱了诉讼秩序,妨碍了诉讼的正常进行,甚至造成法院误判、错判,诱发不安定因素。徐州市第三十中学作为教书育人的学校、李某作为教育工作者,本应模范遵纪守法,却向法院出具虚假证明,妨害民事诉讼,其行为必须严厉惩戒。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徐州市第三十中学处以罚款10万元,对该中学教师李某罚款4万元。罚款决定书4月21日分别送达了被处罚单位和被处罚人。 【法律解读】 一、误工费的概念 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律伴网(www.lvban365.net)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误工费是受害人由于人身受到伤害,耽误工作而形成的财产损失。误工损失是一种间接损失,赔偿误工费是对受害人的损害进行法律上的补救。即受害人因受伤不能上班工作而不能获得劳动报酬而形成的损失。赔偿受害人误工损失体现了民法侵权法填补受害人的损失原则。 二、提供证明收入状况的证据 (一)《收入证明》 有固定收入的,由用人单位提供受害人最近一年的工资表和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内容包括受害人在单位的工作时间、职务和最近一年平均的月工资。 (二)《收入状况证明》 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提供一段时间(前三年)收入状况证明。 内容包括从事的行业、工作所在地、工作内容,并提供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提供证明误工时间的证据 (一)《病历》或者《出院小结》。 正常情况下,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病历或者出院小结。 内容包括即医疗机提出的建议休息时间、需要加强营养、需要专人护理的建议。 (二)《误工证明》 所在的工作单位可出具受伤人员误工时间的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误工期司法鉴定书》 即关于误工时间的司法鉴定文书。可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误工期长短进行鉴定,凭鉴定文书确定误工时间。 四、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92fe0f9fc0a79563c1ec5da50e2524de418d07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