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向国有企业转让不良贷款的合法性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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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向国有企业转让不良贷款的

合法性及程序



一、商业银行可以向国有企业转让不良贷款

1、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于商业银行向国有企业转让不良贷款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属于普通债权,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除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如: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等情形外,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一条的规定,目前已经允许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商业银行将不良贷款转让给国有企业后形成的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9]24)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对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没有禁止性规定,转让合同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社会投资者是指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转让具体的贷款债权,属于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并非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经营性活动,不涉及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问题,受让主体无须具备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

4、对于商业银行向国有企业转让不良贷款中面临的不良贷款定价、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可以通过完善相关转让程序等予以解决。因此,商业银行可以向国有企业转让不良贷款。

二、商业银行向国有企业转让不良贷款的程序 1、商业银行应当向银监会报告,取得银监会同意。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


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9]24)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应的制度和内部批准程序。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应当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国有企业就受让不良贷款作出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出资企业进行重大投资,转让重大财产,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3、不良贷款转让应公开、公正、透明,通过拍卖等形式转让,形成公允价格。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9]24)第五条规定,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应当采取拍卖等公开形式,以形成公允的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4、签订不良贷款转让协议时,应当通知债务人、担保人,依法办理抵押权变更等相关手续。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第八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备注:

目前对于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处置通常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银行不良贷款后再通过债权转让或以整体资产包的形式将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或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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