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动议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动议工作,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x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动议原则 (一)每年动议调整干部一般不能超过4次,因工作特殊需要,超过规定次数的,需事前报经盟委组织部同意。每次调整提拔干部应总量控制,防止一次性大规模调整提拔干部。 (二)干部调整动议必须坚持只提方向原则和选任标准条件,不指定具体人选。 第三条 动议前提 (一) 领导班子换届或机构改革、机构变动; (二) 领导职数发生变化或职位出现空缺; (三)执行交流、回避、任期、军转干部安置等制度和政策; (四)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存在突出问题; (五)因政策需要调整补充结构性干部; (六)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后; (七)处理突发事件或遇紧急情况; (八)其他特殊情况。 第四条 动议主体 (一)县委组织部作为干部调整动议的建议主体,应根据全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需要,适时提出干部调整动议意见。 (二)县委书记作为干部调整动议的决定主体,拥有动议权和动议审定权。在提出干部调整动议或审定干部调整动议意见时,县委书记要征求县长、县委副书记和县委组织部长的 1 意见。 第五条 动议程序 (一)县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研究提出干部调整动议意见; (二)县委组织部就干部调整动议意见,向县委书记汇报; (三)县委书记、县长、县委副书记和县委组织部长就初步意见进行充分酝酿讨论,并作出干部调整动议决定。 第六条 动议纪律 (一)不准因人设岗、超职数配备干部; (二)县委书记已明确离任或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内,不准提出干部调整动议; (三)县委书记到任后三个月内,一般不应提出干部调整动议(换届调整除外); (四)不准临时提出干部调整动议; (五)不准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六)参与动议人员必须严格保密。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daf16f4cd2f0066f5335a8102d276a2002960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