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退休年龄的管理规定 根据专业技术岗位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近几年师资队伍的实际发展状况,除院士和杰出高级专家等的退休年龄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外,特对学校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长退休年龄的规定调整如下。 一、延迟退休的条件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后,因学校工作需要、符合下列条件者,经学校同意并报省教育厅批准,可适当延迟退休。 (一)教授二级岗人员,聘期内取得新业绩者,可延迟退休,延长退休年龄最大不超过65周岁。 (二)教授三级岗人员,达到聘期考核目标者,可延迟退休,延长退休年龄最大不超过63周岁。 (三)教授四级岗人员,达到聘期考核目标者,可延迟退休,延长退休年龄最大不超过61周岁。 二、延迟退休的报批程序 符合延退条件者,自愿申请,填报《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交所在单位审核,人事处审查,学校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批。人事处于每年5月和10月集中受理报延事宜。 三、有关说明 — 1 — (一)担任研究生导师的教授四级岗人员年满58周岁(以当年12月31日前计算,下同)、教授三级岗人员年满60周岁、教授二级岗人员年满62周岁不再新招收研究生(不再列入次年研究生招生的导师目录)。 (二)申请延退人员如未获得批准,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如果已招收了研究生尚未毕业,本人愿意继续指导,其研究生指导费及承担的教学任务按退休教师课时津贴标准发放,直至完成相关工作;尚未完成的科研任务可按科技管理有关规定继续完成。如完成任务确有困难,由所在单位协调,将研究生转给其他教师指导或安排其他教师完成教学科研任务。 (三)如国家和省上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四、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关于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的实施意见》文件同时废止,《教职工退休手续办理暂行办法》文件中关于延退的申请和办理程序按本办法执行。 — 2 —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db51fe62079168884868762caaedd3382c4b53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