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书 原告: 住北京市丰台区丰桥路2号院优筑______室。电话: 年龄: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 被告:北京金兰甫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吕兆卿。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丰桥路2号, 电话:83617451 邮政编码:100070 营业执照号码:1100002272397(1-1)。 案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按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的房屋质量保证履行维修义务; 2、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房屋因质量问题漏雨造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违约金1万元; 3、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房屋因质量问题漏雨造成的四年来的精神损失1万元; 4、 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06年12月31日,原、被告双方签定《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编号 ,合同规定原告以总价款 元价格购买被告预售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葛家村西里1号金兰家苑 室钢混普通住宅一套,建筑面积 平方米,交房日期为2007年 月 日。原告已依合同规定于2006年 月 日将总房款 万元支付给被告。原告于2007年4月30日收房入住后,每到下雨的时候,房屋顶层和窗户就漏水,物业公司每次接到报修后都说是房地产公司的房屋质量问题。直至2009年物业公司才把窗户的漏水问题维修了一次。至今四年间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维修房屋。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维修。原告无法忍受4年来房屋漏雨的烦恼,只得诉诸法律。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方置房屋质量于不顾一再恶意违约给原告造成极大损失也给北京市房地产市场造成极坏影响理应受到法律的约束和惩治。原告恳请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 ,查明事实真相,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判决准允原告之诉请。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1年7月2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e7efb70f242336c1eb95e5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