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 民族: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一: 姓名: 民族: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该公司: 。 被申请人二: 姓名: 民族: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在执行保全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名下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过程中,能批准使用法院系统已经设立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名下的财产,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 基本不了解被申请人一 (以下简称“ ”)、被申请人二 的财产状况及经营状况,对 的财产线索知之甚少。 申请人 为尽可能地保全到 的有效财产,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在执行保全 名下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过程中,能批准使用法院系统已经设立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 名下的财产,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字并捺印): 年 月 日 :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f0f135c974bcf84b9d528ea81c758f5f61f29d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