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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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 道德

而时下呼声最高的是制定一部《反家庭暴力法》。从现有立法情况来看,我国现行《婚姻法》其他法律虽然都有关于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但多数属于原则性、精神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给家庭事务立法必定会遭遇尴尬。比如,中国是个人情社会,中国人的面子观念十分强,实际上已成为支配着中国社会运行的“潜规则”。以至于有面子,就是有地位;给了面子,就是尊重了人格;扫了面子,就是侵犯了尊严。把家庭内部事务闹上公堂,往后在熟人间颜面尽失,怨气更足,恐怕之后加剧继续暴力或催生家庭“冷暴力”。再比如,“清官难断家务事”的历史传统,千百年来,家庭事务家庭自行解决,一方面是家庭成员地位有别,男尊女卑、长幼有序,家庭类似一个组织,家长有绝对领导权;另一方面,家庭事务“难断”,两口子吵架,孰是孰非就像是浮云,再加上时常是“床头吵架床尾和”,本来就不是一件“严肃”的事,没有必要用“严肃”的法律规制。

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中国人深层心理还不适应用法律来解决家庭问题,以法律之暴治理家暴难见效果。中国人的家庭问题主要是文化和心理问题。要治理家暴,还需从文化和心理入手。

一是加强反家暴的宣传。借助舆论的力量,使实施家暴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使反对家庭暴力的观念深入人心。二是进行家庭心理疏导。对家暴者不到万不得已不进入司法程序,首先开展公益性的心理疏导,维护家庭稳固。三是加强妇女家庭经济地位。经济地位决定家庭地位,要大力倡导就业男女平等,提高女性就业率和独立生活能力,让女性不再成为“附属”。

家庭暴力在维权方面存在取证难情况,许多妇女被丈夫殴打后,只能报警求助。但大多数情况下,警察多以调解为主,反而使得施暴的丈夫更加嚣张,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女性权益虽是无奈之举,但能约束打人者。

法律无法根治家暴.现行的法律约束手段只有在家庭暴力上升到刑事案件时,施暴者才能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大多数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的伤害未构成重伤,也就免遭牢狱之苦。”诸女士认为,这样一来,其实就有许多施暴者成了法律制裁的漏网之鱼,此时的法律约束也就显得很无力了。对家庭暴力的制止上升到法律层面只能起到约束作用,无法根治这一现象。

法律约束仅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最后一道屏障。正如不少读者的观点一样,如果家庭暴力发生后,其伤害程度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相关的法律规定也很难在这一问题上奏效。而家庭暴力的发生却是一项经常性的恶性行为,如何有效预防和制止其发生,需要社会各界更多地关注家庭暴力这一问题,让更多妇女懂得自身权益的保护,同时也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及从业人员,给家暴受害者更多的关心与帮助。

要根本杜绝家暴的发生,单凭法律来约束治标不治本,应该从社会风气、伦理道德、互相尊重等方面入手。

用立法来治道德虚无的病,这显然不理智。 司法进入个人领域太多了。只会把家庭搞的更乱。

我国的家庭暴力问题由来已久,令人担忧,其中重要原因之一是我国现行法律在规制家庭暴力方面存在缺陷与不足。

我国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关于“家庭暴力”的界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㈠第一条中作了明确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记得刚上高中的第一天,班主任就告诉我们要想学习好,先学做人,现在想想一点都没有错,果一个人的道德都沦丧了,法律对于他来说又能怎么样呢?


(一)、立法现状及其缺陷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关于家庭暴力防治的法律规定主要散见于《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刑法》、《收养法》等法律中,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诸多的问题和缺陷,主要有:

1、《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具体性和可操作性。 2、刑事法律关于家庭暴力的立法框架在实施机制上无法适应实际需要。 3、从程序法方面看,缺少针对家庭暴力案件的专门处理程序和证据规则。

4现行法律中缺乏关于惩处施暴者的行政责任,缺乏政府在解决家庭暴力问题职责的相关规定。 今天的国人似乎进入了一个严重的认识误区:现代社会只有靠法治才能成为文明社会。甚至国家政治建设的目标也强调的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对道德建设大为忽视,甚至不以为然。

如果说治理国家只靠道德而不要法律,这显然是错误的;如果说治理国家只靠法律而不要道德,这显然也是错误的。这样,有人就说“道德”和“法律”一样重要,我说,这也是错误的。因为我认为,治理国家主要依靠道德而不是法律。这样的观点对于当前反复强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律专家们来说,可能是不愿接受的,但我也有自己的几个小小的理由支撑,同时我也愿意接受来自各方的批评,以帮助我对这个问题进一步思考。

1.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这是大家都接受的,但请注意,法律只是道德的底线。这句话本身就说明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用来规范每个人的大部分行为的靠的是道德,而不是法律。可以这样说,社会生活中的所有人的95%以上的行为都是在道德观念约束下的自主决定,而不是靠满脑子装的法律条文,事实上,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绝大部分人是不熟悉具体法律条文的。人们是在社会道德体系中生活,只有超越道德底线时才要用到法律,所以,我说,道德是抓老鼠的实体的活猫,法律只是吓唬老鼠的猫的画像,而我们很多同学正好颠倒了这一关系。

2.法律需要道德来维持。对于这一点,我只想请大家看看近些年中国出现的一些法院高官犯法(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案件)和最近重庆打黑运动中全国着名辩护律师李庄等律师被逮捕等等现实的事件,你就会明白:法律不是万能的。不要“唯法律至上”,不要崇拜法律(当然也不可不要法律),法律自己只不是一个被人制定、参照和执行的工具。任何工具都是一把“双刃剑”,一旦和人发生关系,都存在一个道德伦理的问题,正如一把刀,作为工具,本身无所谓对人有利还是有害,但不同的人把他用在不同的场合,就会出现刀子切菜或者杀人的问题,有人因此而怪罪刀子是不道德的,是一个有害的东西,这是对刀子的冤枉。对待法律,我们不能贬低它的作用,也不可认为其是万能的。当法官和律师丧失道德约束时,再多的法律对他们也没有用,难道法官和律师还不懂法?也许有人会说,这些人最终还是靠法律来制裁的,是的,但前提是最终审判制裁这些人的另一些法官和律师必须是道德的,是有正义和良知的,否则徇私枉法还会无限循环。

3.法律永远不可能是完善的。任何法律都是对社会生活的某些方面和某一方面的规定,但是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何其多也,法律能对所有方面作出规定吗?法律需要对所有方面去作出规定吗?你上车要给老人孩子孕妇让座,法律要做出规定吗?你该怎么让座?你每天的一举一动都需要法律来规定吗?那法律专家非累死不可,而且即使累死他们也不可能让法律完善起来,任何法律只是道德的底线,法律只对人类生活中的极少一部分内容作出规定和约束,任何法律条文都存在司法解释权和自由裁量空间。我们怎么能够主要依靠法律来治理国家和社会呢?

4.道德是内因,法律是外因。这一点也是公认的,法律是一种外在的强制约束力,道德是内在的自律,是内因(实际上道德也是来自外界而非天生的规范,但是道德素质一旦在人身上具备,与自身溶于一体)任何外因只有通过内因才起作用,法律的公平正义必须通过道德才能真正得以维护,所谓用权力制约权力,用法律维护法律,都只能说是片面的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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