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开具离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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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开具离职证明



【篇一】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篇二】

某某先生/女士/小姐自20xx0101日入职我公司担任人力人事专员职务,20xx0631日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在此间无不良表现,经公司研究决定,同意其离职,已办理离职手续。

因未签订相关保密协议,遵从择业自由。


特此证明

公司名称(加盖公章) ________

【篇三】

同志于 X X X日至 X XX日任职于X公司,于XXX日正式与我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特此证明。 X公司(或人力资源部人事处)盖章 X X X

【篇四】

_______先生/女士/小姐,自________日至________日在我公司担任________(部门)的_______职务,由于___个人______原因提出辞职,现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特此证明!

公司名称(加盖公章) 20xxxxxx

【篇五】

兹证明先生/女士/小姐原系我公司 市场开发部 职员,在职时间为20xx0101日至20xx0731日。现已办理完所有离职手续。


特此证明!

公司名称(加盖公章) 20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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