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学生因公出国(境)交流学习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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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学生因公出国(境)交流学习协议

甲方:复旦大学 法定代表人:许宁生 住所:上海市邯郸路220

乙方(留学人员)

_________________ (院系)_________ (学号)

丙方(乙方担保人)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户籍地址: 住址 ;邮编:

甲方与乙方及其担保人丙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就甲方派遣乙方因公出国(境)交流学习并由丙方担保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根据人才培养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因公派遣乙方出国(境)交流学习,乙方自愿参加本交流项目,接受甲方的派遣和管理。

第二条 甲方派遣乙方以校际交流生身份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留学, 期限自_________月至__________月止(以下称“留学期间”,共_____个月。

第三条 甲方承担如下义务:

1. 对乙方留学资格最终审定,并指导乙方制订具体的留学计划; 2. 为乙方办理出国(境)留学手续提供帮助;

3. 在乙方留学期间,指定其外事处对乙方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乙方承担如下义务:

1. 按要求及时向甲方提供办理对外交流手续所需的所有材料。 2. 在留学期间与甲方外事处及所在院系教师保持联系。

3. 完成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所约定的留学计划,在国(境)外努力完成学业,通过考核;

4. 在国(境)外期间,遵守中国法律和中国对出国留学人员的规定,遵守所在地的法律和交流学校的规章制度。由于乙方本人违法或不当行为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其本人承担。

5. 根据所在地法律或境外学习单位的规定,购买相关的强制保险,并根据自身情况购买医疗、意外伤害等保险,自行承担相关保险费用。

6. 按照交流计划规定学习期满后按期回国,并按期向甲方报到;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延长交流期限,改变交流内容。

7. 遇到特殊情况需变更交流计划的,应当服从甲方的安排,不得擅自行动。 8. 在留学期间因个人原因造成意外的,自行承担责任。

第五条 乙方委托丙方作为其在留学期间在国内的担保人。乙丙双方确认,担保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经济偿还能力。

丙方在乙方留学期间,不得出国(境)三个月以上。乙方在留学期间变更担保人的,应当提前通知甲方和丙方,并提供新担保人愿意承担有关责任的书面证明和联系信息。

第六条 乙方违约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其应当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圆整(¥ _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以请求乙方支付差额部分款项。

第七条 在乙方违约的情况下,丙方就甲方向乙方提出的偿付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八条 各方就本协议项下约定内容及相关事宜发生争议的,应当友好协商,以促和解;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可以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九条 其他约定: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4c23112a9ea998fcc22bcd126fff705cc175c1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