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精神,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由学校统筹财政拨款和研究生学费收入解决。 第二章 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学业奖学金设三个等级,覆盖在校全体全日制研究生。奖励等级、奖励比例和奖励标准如下表: 奖项类别 博士生 一等奖 研究生学业二等奖 奖学金 三等奖 12000元,30% 6000元,30% 15000元,40% 8000元,40% 18000元,30% 比例与标准 硕士生 12000元,30%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六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七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 评定办法 第八条 一年级奖学金以吸引优秀生源为导向,在录取时确定。硕士生的基准:入学前背景与入学成绩。博士生的基准:入学前的科技成就与入学成绩;实行“申请审核制”的一年级博士生以入学前的科技成就为基准。具体标准由学院制定。 第九条 二、三年级奖学金的评审以学业为导向,分别于一年级结束和二年级结束时评审。具体标准由学院制定。 第四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一条 学院应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审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并下达各学院,名额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 第十三条 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6c7a59def3a87c24028915f804d2b160b4e86b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