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绿化条例》公布:实行永久性绿地保护制度(2021)
《济南市绿化条例》已于2021年10月28日经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1年12月3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2月3日
济南市绿化条例
(2021年10月28日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绿化
第三章乡村绿化
第四章保护管理
第五章监督保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升泉城生态环境,加快推进国土绿化,推动绿化事业高质量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监督保障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绿化工作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注重生态、景观、文化协调统一,统筹城乡绿化发展,体现泉城风貌特色。
坚持节俭绿化、科学绿化,充分利用乡土植物,维持生物多样性,形成合理种植结构,引进植物品种应当防止有害植物侵入。
第四条 本市全面实行林长制,落实生态资源保护发展地方主体责任,实行长效工作机制,统筹推进资源保护、生态修复、产业发展、灾害防控等工作,提升生态系统综合功能。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贯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确定绿化发展目标,保障绿化资金投入,科学编制国土绿化规划,实行永久性绿地保护,组织开展森林城市、生态园林城市、森林村居、绿化先进单位等创建活动。
第六条 市、区县绿化委员会负责绿化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园林和林业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园林和林业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区县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分设的,由绿化委员会组织协调,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的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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