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金国律师说案例,当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走上诉讼的斗争中,一方为了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来达到多分的案件是非常常见的,在针对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我们应该怎么处理? 案例简介: 2012年,杨先生辞去单位工作开始创业。 2014年5月,妻子白女士发现杨先生出轨于原单位的一名女职工杨小姐,一怒之下与其离婚。 两个月后,双方心疼仍在读书的孩子,便又复婚了。 没想到,白女士突然得知,杨先生曾经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各种方式先后赠与出轨的情人杨小姐13万元。 这一消息犹如晴天霹雳,夫妻感情逐渐恶化,越想越气的白女士再次与杨先生离婚。 法律依据: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果在离婚时,一方有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最后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案例分析: 本案被告杨先生赠与杨小姐巨款,发生于白女士与杨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夫妻一方的杨先生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杨小姐,该赠与行为应为无效。 鉴于白女士与杨先生对赠与的财产在离婚时已作了分割,且在审理中也表示归白女士所有,故被告杨小姐应向原告返还10万元。 因白女士未能举证证明两被告间有13万元的赠与事实,故法院对白女士诉讼请求返还13万元中的3万元不予支持。 北京资深律师信金国提醒: 夫妻共同财产制属于共同所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没有份额的区分,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巨额款项赠与第三者,属于无权处分,该赠与行为应属全部无效,第三者应当予以财产返还。 北京离婚律师信金国 专注婚姻案件近20年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896d99725d3240c844769eae009581b6ad9bd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