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法律硕士考研真题(复试部分) 本内容凯程崔老师有重要贡献 简述法律解释体制的总体特征。 2.立法解释在法律解释体制中的效力位置。 3.什么是特定问题调查制度? 4.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的意义何在? 5.春秋时期铸刑书的原因,同时期相似的历史事件。 6.概括叔向说理层次,并结合当前社会情况对德治与法治的关系加以评论。 7.索取高利贷赌债等非法债务扣押拘禁他人的,定非法拘禁罪。 8.结合刑法的规定分析这一解释的理由,并谈谈你的看法。 9.什么是特定问题调查制度 10.特定问题调查制度有什么意义 11.分析“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行为人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的,定非法拘禁罪”。这一解释的理由,谈谈你的看法。 12.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区别 13.引申: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区别中,所谓的“适用于特定的、具体的情形和范围”到底指的是什么? 14.合同的必备条款 15.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16.人民法院报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在民事领域做出立法解释,关于姓名权。该立法解释是应最高人民法院请求做出,是为了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1)简述我国法律解释体制的总体特征。 (2)结合材料谈立法解释在我国法律解释体制中的效力位置。 17.汉书·刑法志 春秋之时,王道浸坏,教化不行,子产相郑而铸刑书(1)。晋叔向非之曰(2):“昔先王议事以制(3),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犹不可禁御,是故闲之以谊(义)(4),纠之以政(5),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6);制为禄位以劝其从,严断刑罚以威其淫。惧其未也,故诲之以忠,悚之以行(7),教之以务(8),使之以和(9),临之以敬,(10)莅之以强(11),断之以刚(12)。犹求是哲之上(13),明察之官,忠信之长,慈惠之师。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14),并有争心,以徵于书)(15),而徵(侥)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16)。三辟之兴(17),皆叔世也(18)。今吾于相郑国(19),制参(三)辟,铸刑书,将以靖民,不亦难乎!《诗》曰:‘仪式刑文王之德,日靖四方(20)。’又曰:‘仪刑文王,万邦作孚(21)。’如是,何辟之有?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徵于书。锥刀之末(22),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货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子产报曰:“若吾子之言,侨不材(才)(23),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 (1)为何会出现铸刑书这样的历史事件,这一时期还有哪些其他类似事件。 (2)概括叔向说理的层次,结合当今对德治法治关系进行评论。 18.甲将两块珠宝原石委托乙加工,原石A要加底座,原石B要雕刻成艺术品,乙完成后展示给顾客,丙10万买了加工后的A,但这只是市场估值的十分之一,甲在事前已经告知以A价值百万。丁100万购买加工后的B,基本等同市场价格。之后,丁又120万卖给了戊。甲在丙处发现自己的A,要求物归原主。又要求乙归还AB。甲向戊要求物归原主。 (1) 甲对乙丙丁戊是否有权要求物归原主,为什么。 19.人民法院报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在民事领域做出立法解释,关于姓名权。该立法解释是应最高人民法院请求做出,是为了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1) 简述我国法律解释体制的总体特征。 (2) 结合材料谈立法解释在我国法律解释体制中的效力位置。 20.汉书·刑法志 春秋之时,王道浸坏,教化不行,子产相郑而铸刑书(1)。晋叔向非之曰(2):“昔先王议事以制(3),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犹不可禁御,是故闲之以谊(义)(4),纠之以政(5),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6);制为禄位以劝其从,严断刑罚以威其淫。惧其未也,故诲之以忠,悚之以行(7),教之以务(8),使之以和(9),临之以敬,(10)莅之以强(11),断之以刚(12)。犹求是哲之上(13),明察之官,忠信之长,慈惠之师。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14),并有争心,以徵于书)(15),而徵(侥)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16)。三辟之兴(17),皆叔世也(18)。今吾于相郑国(19),制参(三)辟,铸刑书,将以靖民,不亦难乎!《诗》曰:‘仪式刑文王之德,日靖四方(20)。’又曰:‘仪刑文王,万邦作孚(21)。’如是,何辟之有?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徵于书。锥刀之末(22),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货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子产报曰:“若吾子之言,侨不材(才)(23),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 (1)为何会出现铸刑书这样的历史事件,这一时期还有哪些其他类似事件。 (2)概括叔向说理的层次,结合当今对德治法治关系进行评论。 21.甲将两块珠宝原石委托乙加工,原石A要加底座,原石B要雕刻成艺术品,乙完成后展示给顾客,丙10万买了加工后的A,但这只是市场估值的十分之一,甲在事前已经告知以A价值百万。丁100万购买加工后的B,基本等同市场价格。之后,丁又120万卖给了戊。甲在丙处发现自己的A,要求物归原主。又要求乙归还AB。甲向戊要求物归原主。 (1)甲对乙丙丁戊是否有权要求物归原主,为什么。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8b649831a5f312b3169a45177232f60dccce7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