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十五: 广播电视大学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考试违规处置方法 为严肃考风考纪,保护广播电视大学全国统一考试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保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置方法》,制定本方法。 第一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组成考试违纪行为。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由监考人员记入“考场记录单”,其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处置;在该生学籍及成绩档案中记录“零分”。 一、携带规定之外的物品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在试卷规定之外的地址(试卷密封外)书写姓名、学生证号、准考证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三、用非黑色或蓝色笔答卷的(指定用铅笔答卷除外); 四、开考后,停止入场时刻已到,不听监考人员劝阻强行进入考场的; 五、开考后,停止入场时刻未到,不听劝阻强行离开考场的; 六、不服从监考人员治理,强行调换座位或未在指定的座位就座的; 七、考试终止指令发出后,不听从监考人员警告,继续答卷的; 八、不听从监考人员警告,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互打暗号或手势; 九、在考场内抽烟、喧哗或有其他阻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制止仍不更正的; 十、通信工具未关闭的; 十一、不服从监考人员的监督、治理,发生争吵的; 十二、留考隔离期间与场外人员接触的; 十三、 其他违背考场纪律但尚未组成作弊行为的。 凡漏写姓名、准考证号、学生证号、座位号或笔迹模糊无法识别的试卷,均按此条规定处置。 第二条 考生违抗考试公平、公正原那么,以不合法手腕取得或试图取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组成考试作弊行为。考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其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按作弊处置;该科目停考一次;取消其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在该生学籍及成绩档案中记录“作弊”。 一、违背规定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的; 二、剽窃或协助他人剽窃试题答案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剽窃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进程中利用通信工具的; 五、将试卷、答题卡或统一发放的草稿纸带出考场;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七、传、接物品或互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八、交卷后为正在答卷的考生提示答案的; 九、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十、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评卷进程中被认定为类似答卷的,按此条规定处置。 第三条 考生有以下严峻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取消考生当次报考各门课程成绩,取消其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并在该生学籍及成绩档案中对该门课程别离记录“替考”或“违纪”,其他课程记录“零分”。 (一)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考试的; (二)严峻扰乱考试治理秩序的。 第四条 考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考生学习期间所有成绩,由基层电大报学籍所在电大量准开除学籍。 (一)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考试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二)严峻扰乱考场秩序,辱骂、殴打监考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三)考前窃取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四)一次考试期间内,累计2次(含2次)以上严峻违纪或舞弊的。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该考点或考场全部考生成绩。 (一)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显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二)经鉴定“类似”答卷超过该考场实际答卷数三分之一的。(三)在未经批准的私设考点参加考试的。 第六条 考生因作弊或违纪行为取得成绩,或已经取得证书的,经查实后,成绩和学籍记录按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相应条款进行处置,宣布证书无效并收回。 第七条 考生如违背《治安治理惩罚条例》等,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置;组成犯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对以上各条处置,考试治理部门必需做好记录,由两名考试工作人员在记录上签字,并告知考生。对开除学籍的学生通告其所在单位。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播电视大学全国统一考试。各省级电大省开课程的考试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98d1e1c83c758f5f61fb7360b4c2e3f5627251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