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行政区划其一级行政区划,包括35个省、2个地方 、1个特别行政区、14个中央政府直辖市、14个盟部及4个特别旗。 二级行政区划,在省与特别行政区之下设有县、省辖市(目前总计有56个)、设治局(目前总计有34个)、管理局(目前总计有7个)。直辖市下设有区,盟部下设有旗(目前总计有127个)。 中华民国行政区划 行政区划名称 简称 省会或蒙藏首邑 直辖市 蒙古地方 蒙 库伦 兴安省 兴 海拉尔 黑龙江省 黑 北安 嫩江省 嫩 齐齐哈尔 合江省 合 佳木斯 松江省 松 牡丹江市 直辖市哈尔滨 吉林省 吉 吉林市 辽宁省 辽 沈阳 直辖市沈阳、大连 安东省 安 通化 察哈尔省 察 张垣(今张家口) 热河省 热 承德 河北省 冀 清苑(今保定) 直辖市北平、天津 绥远省 绥 归绥(今呼和浩特) 宁夏省 宁 银川 山西省 晋 太原 陕西省 陕 西安 直辖市西安 山东省 鲁 济南 直辖市青岛 江苏省 苏 镇江 直辖市上海、首都南京 河南省 豫 开封 安徽省 皖 合肥 浙江省 浙 杭州 湖北省 鄂 武昌 直辖市汉口 江西省 赣 南昌 湖南省 湘 长沙 广东省 粤 广州 直辖市广州 广西省 桂 桂林 贵州省 黔 贵阳 云南省 滇 昆明 四川省 川 成都 直辖市重庆 甘肃省 甘 兰州 西康省 康 康定 青海省 青 西宁 西藏地方 藏 拉萨 新疆省 新 迪化(今乌鲁木齐) 台湾省 台 台北(省政府办公在南投县中兴新村)海南特别行政区 琼 海口 台北、高雄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9a251c358f5f61fb73666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