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证明说明书 “宁国市中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宁国市中益车辆部件有限公司”及其股东: 原宁国市中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宁国市河沥溪坞村生产用的厂房及土地,由于当时公司没有厂房,没有资金,所接产品定单无法生产。为了帮助公司渡过难关,经协商由江益群、朱玉林、李顺三位个人出资,购卖了位于宁国市河沥溪坞村生产用的厂房、及土地,其所有权及其产生的收益均归其三人平均所有。由于历史原因,在办理该土地产权证明时以“宁国市中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称办理。其后,宁国市中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于2007年3月协议成立了“宁国市中益车辆部件有限公司”,目前两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已由宁国市中益车辆部件有限公司开展。 在此,“宁国市中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宁国市中益车辆部件有限公司”及其股东证明:以“宁国市中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称办理的河沥溪坞村生产用的厂房及土地(1960.2平方米)产权属江益群、朱玉林、李顺三人所有,无任何疑议,特此证明。 “宁国市中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宁国市中益车辆部件有限公司”签章、股东签名: 2008年10月12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ee0c7f4ba0d4a7302763a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