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德互动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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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德互动理论

乔治"H"米德,是美国实用主义的带头人之一;也是当代社会心理学的创始人之一。米德在他的一次讲演中说:“一个时期的哲学总是解释这一时期最可靠的知识的尝试。”

米德既承认客观世界的现实性及其在人性发展中的作用,又承认人主体对客观世界所作的主观解释的重要性。正如科林斯所说,对米德来说,“自我不是悬空存在的静态的统一体,而是动态的、历史的过程,包含了主——客体的关系并且是在与其他自我的互动中产生的。我们对在持续不断的社会过程中我们自己认识得越清楚,我们的‘类意识’就增加的越多。”(于海P368

米德的基本思想是个人、自我、社会均产生于持续不断的对话与交往,而人类交往则是通过“有意义的”动作,即有别于非人类行为的自觉地行动实现的。符号的互动正是人类社会行为的本质特点,透过符号的交流,我们双方都能为对方易地设想,这与动物的“动作”对话大不相同。(于海P368

米德“自我”理论最具创见处在于他强调自我如何借助于符号的互动产生的过程,而这一过程实为自我不断涉入宾我(me)、他人(the others)以及普遍化的他人(the generalized other)的对话的过程。(于海P369

在社会和个人的互动过程中,社会既非一套现成的标准和模式而强使个人接纳,个人也非一切外部刺激的被动的接受者。唯一可以确定的是主体可以把一切变成符号,从而在自己的想象中加以选择、组合、排演。自我通过扮演他人的角色,把自我放在了一个想象的他人的审视之下。他想象着他人对其行为的看法及其反应。他不停地将自己置于一群想象的观众面前,他就像一位演员,对着镜子琢磨他的表情,想象着观众对其表演的反应。(于海P369

在米德看来,通过扮演他人所形成的自我概念只适用于自我的“集体”部分,德称这一自我为“宾我”(me)。(于海P370)当一个人作为“宾我”时,他将按照他人对他的态度来左右自己,或对自己做出反应。他的自我评价是他所设想的他人对他的评价的结果。“宾我”是按照有益的他人和整个共同体的观点来设想和认识自我,它反映了法律、道德及共同体的组织规范和期望。当一个人作为“主我”时,他会意识到自己是一个主体,他代表了人的冲动的倾向和自发的行为,它是不可计算的、创造的和不可预测的。正因为有了独一无二的“主我”,“宾我”才能成为一个客体。可以说,人格(自我)乃是一个“主我”与“宾我”不断互动的过程,这类似于有机体与环境的不断的互动。(于海P371 米德的自我理论标志着社会学的行动理论的一个重要进步:行动和自我是同社会过程联系在一起的结构,但又是创造的和反思的。个人作为一个有意识的主体,将社会规范内在化而参与社会生活,但也能够怀疑这些规范,从而使共同体免于停滞,而如果人格的塑造仅仅是对习俗的同化,那么停滞便在所难免。但米德的自我理论仍反映了某种保守的倾向,它没有意识到文化(“普遍化的他人”)


个人的压制性,以及自我的创造性和与自由意志的一面同现代产业社会集体的、服从的性质之间的潜在冲突。(于海P371

米德的学生布鲁默认为社会本质上不是一种具有功能的结构,而是作为一个动态的展开过程。社会结构——角色、地位、规范、权力等——并非作为行动的决定因素而是作为互动的结果而存在的。(于海P376

米德讲,“‘主我’是有机体对他人态度的反应;‘客我’是有机体自己采取的一组有组织的他人态度。他人的态度构成了有组织的‘客我’,然后有机体作为一个‘主我’对之作出反应。” (米德:《心灵、自我与社会》,P137)。 “主我”并不以与“客我”同样的意义出现在经验中,这个事实的根据便在于此。“客我”体现我们态度中对共同体的一种明确组织,并要求一种反映,不过做出的反应是刚刚发生的事。

“主我”即召唤“客我”,又对“客我”做出相应。它们共同构成一个出现在社会经验中的人。自我实质上是凭借这两个可以区分的方面进行的一个社会过程。如果它不具备这两个方面,就不可能有自觉的责任心,经验中就不会有新的东西。(米德:《心灵、自我与社会》,P140

在人类社会经验与行为过程中,每一个体自我有组织的结构反映了那一整个过程的有组织的关系型式,并且是由该型式构成的;不过各个个体的自我结构反映了这一关系型式的不同侧面或角度,并且是由不同侧面或角度构成的,因为他们各自是从其自身特有的立场来反映这一关系型式的;因此个体自我及其结构的共同的社会根源和构造并不排除它们中间的广泛的个体差别和变异,也不否认它们各自事实上拥有的独特性和显著程度不等的个体性。一个特定社会或社会共同体中的每一个体自我,在其有组织的结构中,反映了该社会或社会共同体所表现或正在实行的有组织社会行为的整个关系型式,而且它的有组织的结构是由这一型式构成的;但是由于这些个体自我各自从它在表现这一型式的整个有组织的社会行为过程中的独特地位或立场出发,在其结构中反映了这一型式的不同侧面或角度(因为各自与那整个过程由各不相同的、独特的关系,并在那里占有自己的实质上独一无二的关系中心)所以各个自我的结构由这一型式构成的方式不同于任何其他个体结构的构成方式。(米德:《心灵、自我与社会》,P159 在任何特定人类社会中,社会成员意识中的伦理观念产生于这样的事实:所有这些个体彼此间的共同的社会依赖(他们各自对整个社会或对所有其余人的共同依赖),产生于他们对这一事实的理解、了解、自觉认识。每一个人类个体,要合乎道德地行动,就必须把他自己同有组织的社会行为型式结合起来,这种型式反映在他的自我的结构中,为他的自我所理解,使他成为一个有自我意识的人。(米德:《心灵、自我与社会》,P248

人类社会的“社会”性(这无非是所有个体成员的集体自我的的社会性)以及与之乡岁的所有这些个体对合作及社会相依性的感情,是伦理思想在该社会发展和存在的基础;而人类社会的“非社会”性(这无非是所有个体成员的集体自我的非社会性)以及与之相随的所有这些个体对个体性、优越于其他个体自我以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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