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仑区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2021) 现将《北仑区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北仑区教育局 宁波市北仑区财政局 2021年5月18日 北仑区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江省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实施办法》《、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我市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区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政策体系,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和引导作用,支持我区民办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共财政补助的主要对象为达到浙江省标准化学校的非营利性、低收费的全日制民办中小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加大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投入,设立区财政扶持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区域民办教育发展实际,按规定的补助项目和标准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义务教育阶段,按照不低于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确定的全省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对民办学校补助公用经费。 第四条 区财政扶持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遵循“科学分配、保障基本、奖励先进、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对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主要以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予以支持。同时,根据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校舍、重要固定资产等学校法人财产登记情况,制定差异化的补贴标准。 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鼓励民办学校利用捐赠资金和办学结余设立学校发展基金。 第六条 区财政设立扶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区民办教育工作业绩突出的学校奖励;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师生权益保障、生均公用经费以及办学质量提升、办学特色建设等方面的补助;对办学规范、特色鲜明、成绩显著的民办学校的奖励等。 第七条 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两免一补”、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和地方资助政策。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制度,按规定提取奖助学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第八条 各校要充分利用好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资金,要与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健全民办学校内控管理制度、加强民办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监督、重视教育质量监控与评价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区财政扶持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纳入民办学校年检财务收支审计范围,公共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应作为专门事项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单独披露。 各民办学校应按规定使用和管理奖补经费,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抵充、挪用奖补经费。要加强对学校财务管理及经费使用等方面的监督。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每年一次对学校使用专项资金情况进行审计。各民办学校要实行专款专用,加强经费内部管理,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杜绝挤占、截留、挪用经费行为的发生,提升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北仑区教育局、北仑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244e40d9b8fcc22bcd126fff705cc1754275f1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