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规“奇葩”一点也无妨,但不能无视法律存在 2015年09月14日 作者:程骞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蒲公英评论网 某中学一班级近日发布一条“奇葩班规”:高三年级理科100名与文科50名以外的同学不得免费进入该班级,如需参观则需要100元门票费。(9月10日新华网) 面对舆论质疑,学校回应称:“所谓的‘奇葩班规’是某人不知处于何目的,私自打印张贴,并上传网络。”学校的答复很隐晦,明确的信息是这并非学校规定。仔细琢磨新闻并结合当地网友跟帖,不难看出:出现这样的“奇葩班规”并不奇怪,根源还是高考惹的祸。为了让学生专心备战高考,这样的规定不是新奇事了。 因为是高三,班主任不希望本班学生受干扰,才提出对来者的年级排名要求。显然,老师之意不在钱,在于不想让自己学生受到打扰而已,这类似于一种“限行”措施。为学生高考分数考虑,班主任的做法似乎可以理解,前来拉玩伴的、想早恋的、滋事生非的等各种“差生”应知难而退、“望钱却步”,此处不欢迎别人串门,因为我们“很忙”。你非要来怎么办,我又不是警察,但你得“买票”。 可是,班主任忽略了一些教育常识和法律常识。一是收费进门的规定是无视法律。没物价局、教育局的批文,收费势必违法。二是班主任用此方式向学生传递了“分数是天”、“高考第一”的思想,成绩差的学生就是该排斥的“另类”,强化了“唯成绩论英雄”意识,显然不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不符合面向全体、全面育人的政策要求。三是该规定既然于法无据,故而先天性地存在“执行难”问题,万一碰到硬“闯关”的学生该如何收场是好?最后岂不是一纸空文?四是一旦外班学生真的有要事前来,比如代家长捎钱、传话或无法预料的急事,班规挡住了前来的学生而误了事,谁负责、咋弥补? 就目前看,相对公平的高考制度还会延续。庇护高考的班规若真为孩子着想“奇葩”一点倒也无妨,但得遵循教育规律,也须在法律框架内制定。(作者程骞,蒲公英评论独立评论员,文章第50次入选“锐评”栏目) 别把孩子当奇葩班规试验品 2014年09月29日 作者:顾骏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教育报 日前,有媒体报道,长沙天心区某小学二年级一位班主任创制了独特的班规。其中有“上课发言最积极的前5名学生随时可以喝水,在校表现最好的1名学生可以选座位,最佳‘班级小管家’可以去老师办公室玩”,等等。还有“语文作业要求”:“忘带或迟交作业本的学生将当日所有作业重做一遍,没做和缺交的重做两遍,家长检查不合要求也要重做”。身为低年级教师,如此“赏罚分明”,不仅让人对其班级学生的健康成长担了一份心,更对教师可以随便制定“奇葩班规”深感忧虑。 “教不严,师之惰。”在孩子成长过程中,奖惩是必须的。由教师制定一些规则,让孩子知道是非对错,也是不可缺少的。但一切都必须以合理为前提,这个合理不是泛泛而论的“符合儿童心理和认知特点”,而首先是规则本身的逻辑自洽:如果让一个自己都没有搞懂什么是规则、合理的规则应该符合哪些基本要求的人来制定规则,最后肯定比没有规则还糟糕。 在该事件中,这位班主任显然知道,上课时间随时喝水不是好习惯,因此只允许发言最积极的学生喝水,而不给其他学生机会。可既然知道喝水不好,而且规定了其他学生都不能喝水,为什么还要迁就不好的习惯,把破坏规则作为特权奖励给“表现优秀”的学生?守规矩是表现好,而表现好就可以不守规矩,如此自相矛盾,学生会作何理解?如果问学生:“人为什么要守规矩?”而学生根据这条奇葩班规回答:“守规矩是为了可以不守规矩”,班主任会不会绝倒?在幼小的头脑中植下逻辑混乱的种子,显然有悖教师的初衷。 据称,这位班主任对“奇葩班规”的辩解是——“培养学生的竞争意识”。问题是,在独生子女早已成为主流,父母从小就没少给孩子灌输竞争意识,诸如“不能输在起跑线上”之类的家教理念汗牛充栋,而谦让合作等几成罕见美德的当下,学校对学生进行价值观教育时,应该恢复失去的平衡还是加剧已有的失衡?答案不言而喻。从表面上看,这位班主任的做法是为了刺激学生的良好表现,而实际上则是在制造教师眼里的个别尖子学生同其他学生之间的不平等:“不能上课喝水、不能随意选择座位、不能随便进老师办公室”等规定,对尖子学生统统无效,他们就是享受跟其他同学不同待遇。这哪里只是培养竞争意识?直白地说吧,干脆就是在培养人与人的不平等意识,培养只要高人一等,就可以不受任何规则制约的特权意识。 这位班主任十分懂得学生心理,知道如何用最有效的手段来刺激学生,人为制造学生不平等待遇是一例,严苛的语文作业要求又是一例。动辄重做,分明是把做作业当作处罚学生的杀手锏。教师将作业派如此负面的用场,不正是潜移默化于学生,使其对学习有更负面的看法?此种心理定势一旦形成,又会不会让学生一辈子视学习为苦役?这位班主任教学经验丰富,肯定知道,人类本能地趋乐避苦,那为什么还要刻意强化学生对学习的负面印象呢? 国家立法需要经过专门的机构和严格的程序,因为法律一旦设定不但会规范人的行为,还会引导社会风气,甚至影响国民人格。对于极易受外界尤其是教师影响的低年级学生,我们不能允许一个自己都没有搞清楚什么是规则和规则逻辑的教师随意制定规则,而置学生于难以弥补的风险之中。所谓“出发点是好的”、“个性化教学管理”等大而化之的理由根本站不住脚,教师在缺乏科学方法论保证和严格程序的情况下,不能在儿童身上随便进行所谓的“探索”、“试验”或“创新”,这既是教育科学的要求,也是国家法律的要求。(顾骏 上海大学教授)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24ddf102cc58bd63186bdf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