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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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加强和规范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 2 范围

公司所用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使用、管理,应当遵守本制度。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管道、压力容器、企业内机动车辆、电梯、起重机械等。 3 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4 职责

1.安环办负责特种设备的管理。 2.车间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管理。 5 工作要求

1.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

1.1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大修、改造情况办理书面告知手续,需持以下资料:

——中文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 ——施工项目合同;

——项目施工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等; ——项目施工方案;

1.2资料不全且不符合有关要求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的意见完成整改后,方可准许施工。 1.3特种设备安装、大修、改造后,应对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自检合格并出具自检报告后,方可交付使用。

1.4安装后的特种设备,向特检院申请验收检验,应提供以下资料: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设备合格证复印件; ——试运行记录;

——施工单位自检报告;

1.5检验合格后,施工单位必须将设备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试验报告、配套土建基础技术图样等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移交公司安环办存入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1.6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使用。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办理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1.7注册登记后,公司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在安环办存档。公司内机动车辆完成注册登记后,由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企业内机动车辆牌照。

1.8 公司必须将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相关牌照固定在规定位置上。 2.特种设备的管理

2.1安环办和各车间应指定专人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2.2安环办组织各车间进行特种设备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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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2.4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保存记录。

2.5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检院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2.6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2.7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2.8特种设备不符合节能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2.9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演练并作好记录。 2.10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该持有上岗证,无证不得上岗。

2.11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的培训。

2.12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该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2.1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员和车间负责人报告。

2.14应经常对特种设备的使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或向设备管理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2.15对特种设备管理不严、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发生事故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必须要负有法律责任。、 3.特种设备产权发生转让时,应当履行以下手续:

3.1持拟转让设备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及有关牌照和证书,到原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3.2将特种设备及其部件的随机文件,办理注销变更手续后的原《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历次检验报告、维修保养和改造记录等有关资料及其牌照和证书、移交给该设备的产权接收单位;

3.3 异地重新安装的特种设备,新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申请备案、验收检验和注册登记的手续,其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限重新计算。

3.4产权单位不变但需要异地重新安装的,公司应分别申请备案、验收检验和办理注册登记的手续,其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限重新计算。

4.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检院办理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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