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表认定

时间:2023-08-13 03:20:13 阅读: 最新文章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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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当局的财务报表认定(management financial statement assertions)是审计学中一个非常基本的概念。但长期以来,这一概念未在我国得到应有的重视,本文仅就管理当局的财务报表认定的概念、内容及作用谈谈作者粗浅的看法。 一、管理当局的财务报表认定概念及内容 管理当局的财务报表认定是指信息的准备者(管理当局)通过财务报表提供给其它团体的一系列信息。财务报表是一份非常复杂的文件,审计人员必须检查所有它所包含的重要信息。 美国《审计准则说明书第31——“证据事项》确定了财务报表有以下五类认定: (一)存在或发生(existence or occurrence):是指资产负债表所列的各项资产、负债、权益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损益表所列的各项收入和费用在会计期间内是否确实发生。 (二)完整性(completeness):是指在财务报表中应该列示的所有交易和项目是否都列入了。 (三)权利和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是指在某一特定日期,各项资产是否确属企业的权利、各项负债是否确属企业的义务。这项认定通常涉及所有权权利和法律义务问题,但也涉及资产使用权及非法律义务的负债,如融资租赁资产和短期性的退休金成本等。 (四)估价或分摊(valuation or allocation):是指各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费用等要素是否按适当的金额列入财务报表中。金额是否恰当列示不仅取决于这一金额的确定是否遵守了一般公认会计原则,而且还取决于在数学上或文书处理上有无错误。 (五)表达与披露(disclosure and presentation):是指财务报表上的特定组成要素是否被适当地加以分类,说明和披露。 二、管理当局的财务报表认定的重要作用 (一)是确定每个账户具体审计目标的出发点。 作为审计人员必须了解管理当局在财务报表上的这些认定。因为这些认定反映了管理当局在处理各项经济活动及经济事项时,遵循公认会计原则的范围、程度及其后果。可以说,只要审计人员了解了管理当局的财务报表认定,就很容易确定每个项目的具体审计目标。因为,审计人员的整个审计目标就是检查管理当局提供的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换句话说,就是检查管理当局所作的认定是否真实。 一般说来,根据管理当局认定推论得出的具体审计目标的项数,比管理当局认定更多一些,以便进一步为审计人员收集充分适当的证据和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提供更为直接和详细的指导框架。根据认定推论得出的具体审计目标为:真实性(存在或发生)完整性(完整性)、所有权(权利和义务)、估价、截止、机械准确性(估价或分摊)、披露、分类(表达与披露) (二)是确定审计程序,收集审计证据的出发点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紧紧围绕审计目标设计相应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把这些证据累积起来,审计人员就可对管理当局的任何认定是否正确下结论。一般说来,审计目标不同,所采用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亦有所不同,如某企业赊销交易包括以下步骤: 销售部门接受顾客订单(订单、销售单)信用部门批准赊销仓库按销售单供货(出库单)装运部门按销售单装运(装运凭证)开票部门开发票给顾客(发票)会计部门记录销售,其中括号内表示该步骤产生的有关凭证或文件。 现审计人员打算对应收账款的存在与发生认定进行验证,则审计人员可采用以下具体程序: (1)执行分析性程序; (2)函证应收账款; (3)逆查已入账应收账款直至其有效凭证; (4)执行现金收入、销售截止测试; (5)检查期后收款。 以上审计程序虽可用来验证应收账款的存在或发生认定,但却不表示它们可用来检查应收账款的所有认定。如分析性程序,可用来检查应收账款的存在或发生完整性估价和分摊三项认定,但却不能用来检查权利和义务表达与披露两项认定,再比如,函证是验证应收账款存在与发生认定最有效的程序,同时这项测试也提供应收账款权利和义务估价或分摊认定的证据,但它用来验证完整性认定却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未入账应收账款无法函证;顾客相对于低估错误而言,更喜欢报告高估的错误。 由于仅取得与一项认定有关的证据,例如,应收账款的存在或发生,并不能补


偿因没有取得与另一项认定有关的证据而发生的失误,因此审计人员为了证实财务报表每项认定,就必须按与上列认定中的每一项关系而变动所要实施的审计程序的范围和性质,所以,对财务报表上任一项目,审计人员可能都要设计几种审计程序才能验证所有的认定。可见,只有充分理解财务报表认定,审计人员才能够有目的地、有针对性地设计相应的审计程序,以确保所有的认定都得到证实。下表列示了某制造公司存货的认定与具体审计目标和审计程序的关系。当然,本表只是为了更详细地举例说明三者之间的关系,并不意味着列出审计存货时所有可能用到的审计程序,也不是说人们在每次审计中都应执行此表列出的所有程序。 (三)是评价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的基础 审计人员要使表示的审计意见正确,还必须适时适地地对审计证据进行适当的评价,为了使签发的财务报表意见有合理的基础,审计人员必须设法取得有说服力的证据以证实财务报表上的每一项重要认定。当然,审计人员应力求做到客观、谨慎和全面评价证据,不管审计证据是支持还是否定财务报表上的认定,审计人员都应对所有的相关的证据事项予以考虑,如对这些重要认定没有任何保留或只是不重要的保留,通常签发无保留意见,相反,如有多项保留,则通常签发保留意见或反对意见。 三、结论: 管理当局的财务报表认定是审计学中最基本的一个概念,它是整个审计过程的起点,是它决定了审计应达到怎样的目标、应采用何种程序获取何种证据、应如何评价获取的证据和应提交哪种意见的审计报告。因此,我们非常有必要加强对这一基本概念的研究。其实,在我国《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亦有指出具体审计目标: 通过实质测试获取审计证据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下主要事项: (一)资产、负债在某一特定时日是否存在;(存在或发生) (二)资产、负债在某一特定时日是否归属被审计单位;(权利和义务) (三)经济业务的发生是否与被审计单位有关;(权利和义务) (四)是否有未入账的资产、负债或其他交易事项;(完整性) (五)资产、负债的计价是否恰当;(估价或分摊) (六)收入与费用是否归属当期,并相互配比;(估价或分摊) (七)会计记录是否正确;(全部) (八)会计报表项目的分类反映是否适当,并前后一致。(表达与披露) 但这一目标规定存在以下缺点: (一)第七条的含义似乎包括了所有其它各项的含义在内,概念层次不统一。 (二)未在准则中指明信息披露是否恰当这一审计目标。 (三)未在准则中指明所有者权益项目的审计要求。 同时,在我国的独立审计准则中,除第五号之外,再没有提过审计具体目标亦是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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