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备设施维修保养检测维保服务供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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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备设施维修保养检测维保

服务供方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二、质保期、维保期的转换 三、维保服务供方维保资质 四、维护保养检测工作的开展 五、监督考核

一、总则

1、规范各购物中心项目消防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检测工程服务供方管理的行为;

2、指导各项目的消防系统由质保期转维保期消防系统外委供应商选择; 3、对项目消防系统维保检测服务供方的资质提出相应要求; 4、规范消防系统维保检查服务供方的监督考核机制; 5其它需要约定的条款。

二、质保期、维保期的转换

1、对于新建项目,质保期内消防系统由原施工单位进行保修,消防系统的日常维护保养检测原则上需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由除原施工单位外的第三方具相应资质的消防公司进行。

2、项目消防维保检测公司确定后,由维保公司配合完成对项目的消防系统进行全面的承接查验。查验的问题由原安装施工单位负责保修,由项目工程部与维保公司监督保修情况。

3、对于保修期内消防系统故障出现保修单位与消防维保服务供方责任界面区分的状况,原则上由双方根据造成故障的原因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协商维修责任;对于双方协商不成的,由项目工程部根据造成故障的成因分判双方维修责任。

4、对于项目新旧消防维保服务供方转换期消防系统的检测,参考本节第2条,


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由新消防维保服务供方对项目的消防系统进行全面检测,对于属于原维保单位需要解决的问题,由原维保单位处理完毕后方可进行相关维保费用的结算。

三、维保服务供方维保资质

1、根据公安部129号令《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章第26条规定“一级资质、临时一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各类建筑的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保养活动。一级资质、临时一级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从事各种类型的消防安全评估以及咨询活动。二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单体建筑面积四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火灾危险性为丙类以下的厂房和库房的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保养活动。二级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从事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以及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一般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的咨询活动。”

2、各项目在消防系统维保合格供方入库时需要检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否取得所在地省公安消防局颁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一级、二级资质(含临时)证书(注:三级资质仅可从事灭火器检查、维修、更换灭火药剂及回收等活动)。

3、由于公安部推行的消防设施维护检测资质处于过渡期,目前只有广东、山东等省消防局给消防企业颁发临时一级、二级资质,合格供方的数量存在不足的情况,鉴于此,各项目在合格供方的入库时,需要重点审核消防技术服务单位是否取得所在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贰)级”、“消防施工工程设计专项甲级(乙级)”资质,可视为其拥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资质。

4、广东省内项目目前正在合作的消防维保单位继续履行合格供方的协议,各项目要及时与供方沟通,督促其及时取得省公安厅消防局颁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一级、二级资质(含临时)证书,并注意二级资质只能从事单体建面四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的消防设施维保检测活动。

四、维护保养检测工作的开展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8a0ad0978563c1ec5da50e2524de518964bd34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