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协议-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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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 公司: (下简称甲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劳动者: (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乙方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愿意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双方均认可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是公平合理的,约定乙方应履行的竞业限制义务是为保护公司和其关联公司正常经营所必需的。 第二条 乙方承认,由于受聘于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接受公司可能不时向其提供的培训),可能充分接触公司的保密信息,熟悉公司的经营、业务和前景,并且与公司的客户、供应商和其他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人有广泛的往来。 第三条 乙方承认,在其受聘于公司期间或之后的任何与公司的竞争,将给公司的业务带来不利的影响,并给公司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和损失,并且通过任何诉讼获得的金钱赔偿都不足以充分补偿该等损害。 第四条 “竞争业务”是指: (1)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从事或计划从事的业务; (2)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所经营的业务相同、相近或相竞争的其他业务。 第五条 “竞争对手”指除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外从事竞争业务的任何个人、公司、合伙、合资企业、独资企业或其他实体。 第六条 “区域”指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从事或计划从事其各自业务的地理范围。 第 1 页 共 3 页 第七条 “关联公司”指控制公司的、由公司控制的或与公司受到共同控制的任何其他法人。 第八条 竞业限制期限 1.劳动合同期内; 2.若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甲方认为乙方需要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则将在乙方离职后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另行通知乙方,履行期限暂定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2年内,若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对竞业限制的期限作变更规定的,则按变更后规定的最长期限执行;若甲方未通知乙方履行敬业限制义务的,则表示乙方不需要履行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 第九条 竞业限制补偿费 1.劳动合同期内,乙方的工资中已经包含了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费。 2.劳动合同解除后,若甲方书面通知乙方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则须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补偿费的标准为乙方离职前十二个月从甲方处获得的月平均工资的50%,乙方工作不足十二个月的,按乙方实际工作月份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十条 竞业限制义务 1.乙方承诺,在期限和区域内不直接或间接地以个人名义或以一个企业的所有者、许可人、被许可人、本人、代理人、乙方、独立承包商、业主、合伙人、出租人、股东或董事或管理人员的身份或以其他任何名义: (1)投资或从事公司业务之外的竞争业务,或成立从事竞争业务的组织; (2)向竞争对手提供任何服务或披露任何保密信息。 2.乙方承诺,在期限内不直接或间接地劝说、引诱、鼓励或以其他方式促使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 (1)任何管理人员或乙方终止该等管理人员或乙方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聘用关系; (2)任何客户、供应商、被许可人、许可人或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有实际或潜在业务关系的其他人或实体(包括任何潜在的客户、供应商或被许可人等)终止或以其他方式改变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业务关系。 3.乙方承诺,公司网络业务、个人淘宝业务不得泄露给“竞争对手”;离职时不得带走公司网站上的任何资料。 4.乙方承诺,其未签订过且不会签订任何与本合同条款相冲突的书面或口头合同。 5.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止期内乙方不得到生产同类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第 2 页 共 3 页 1.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违反此协议,无论是否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甲方均可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若有),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上述赔偿款及违约金可在乙方未结领工资或其他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予以扣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乙方刑事责任; 2.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违反此协议,无论是否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甲方可追索全部乙方已领取的补偿费,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若有),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若乙方有未结领的工资或其他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款项的,上述赔偿款及违约金可在该款中予以扣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乙方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双方同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执行本协议,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或削弱本协议其余部分的有效性。 第十三条 若乙方离职后,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则该书面通知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乙方需按本协议及书面通知履行其竞业限制义务。 第十四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发生的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五条 本合同尾部当事人联系方式和联系信息适用于双方往来联系、书面文件送达及争议解决时人民法院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因尾部联系方式和联系信息错误而无法直接送达的自交邮后第7日视为送达。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含裁判文书)向任何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上述地址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当事人对电子通信终端的联系送达适用于争议解决时的送达。 第十六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或签字按手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份文本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签名) 地址: 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居民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第 3 页 共 3 页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e2dadaa32687e21af45b307e87101f69f31fb1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