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法规类别】承包合同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国发[1983]122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0月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0月6日)废止(原因:已被1997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公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代替)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83.08.08 【实施日期】1983.08.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国发[1983]122号 一九八三年八月八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制的经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单位)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 / 2 第三条 承包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承包合同的设计变更文件、洽商记录、会议纪要, 以及资料、图表等,也是承包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列入国家计划内的重点建筑安装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签订合同。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条 签订承包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国家政策,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 承包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已经批准; 二、 承包工程所需的投资和统配物资已经列入国家计划; 三、 当事人双方均具有法人资格; 四、 当事人双方均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六条 承包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 工程名称和地点; 二、 工程范围和内容; 三、 开、竣工日期及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日期; 四、 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 五、 工程造价; 六、 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及交工验收办法; 七、 设计文件及概、预算和技术资料提供日期; 八、 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和进场期限; 九、 双方相互协作事项; 十、 违约责任。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edcf18c657d27284b73f242336c1eb91a3733a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