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合同与承揽合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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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合同与承揽合同区别

1.表现的范围不一样。一般来说,合同应在承包方和定作方之间履行。未经定作方同意,承包方不得将验收工作转让给第三方。即使定作方同意承包方将工作转让给第三方,第三方也不会与定作方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而只是与承包方发生法律关系。但是,委托合同不一样。委托合同一般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其法律结果是通过受托人的履行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法律关系。

2、履约后果和风险责任不同。承包人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以个人名义完成工作任务,风险责任自行承担。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始终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委托事项,其后果和风险责任始终由委托人承担。

3、追求目的不同。合同的客体是承包人的劳动成果,签订合同的目的是承包人的劳动成果。因此,承包人只有完成工作成果才能获得报酬;委托合同的客体是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因此,在双务有偿委托合同中,只要委托人按照约定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无论预期结果如何,都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处理事务的报酬。

二、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有什么区别 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

1.买卖合同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合同的标的物是具体的劳动成果。

2.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一种物,也可以是特定的物,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特定的物。


3.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无权过问出卖人的生产经营和标的物的取得,合同的定作方有权在不影响承包人工作的情况下监督检查承包人的工作情况。

4.一般来说,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一般形成于合同订立之前,而合同的标的物一般形成于合同订立之后。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三、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义务是什么

1.按照约定完成工作。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数量和质量完成交付的工作。这是承包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他应该支付报酬的对价。承包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自行完成约定的工作。未经定作方同意,承包方不得将承担的主要工作委托给第三方。承包人将承包的辅助工作委托给第三人的,或者按照约定将承包的主要工作委托给第三人的,承包人应当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向定作人负责。

2、提供或接受原材料。完成定作所需的原材料,可以约定由承揽人提供或由定作人提供。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应按约定选购并接受定作人检查;定作人提供的,承揽人应及时检查,妥善保管,并不得更换材料。

3、及时通知和保密义务。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约定,或者定作方提供的图纸和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告知定作方。定作方要求对已完成的工作保密的,承包方应当予以保密,不得保留复印件或者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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