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2020年GDP-2020年浙江丽水遂昌县机关单位考录公务员笔试注意事项

副标题:2020年浙江丽水遂昌县机关单位考录公务员笔试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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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 导语】2020年浙江公务员考试已进入笔试阶段,为了让考生及时获悉相关事宜,今天©文档大全网为您精心整理了2020年浙江丽水遂昌县机关单位考录公务员笔试注意事项,供各位考生的查阅,更多公务员考试方面的资讯,请关注©文档大全网的更新。

  2020年遂昌县机关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开考在即,为了方便考生掌握考试相关信息,顺利参加考试,现特别提醒各位考生,请按《2020年浙江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和省市级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笔试公告》中“疫情防控要求”和“浙江健康码申领使用、个人健康状况申报等有关问题的说明”等要求,提早做好相关工作,并在考试前做好以下准备:

  一、考试时间、地点与要求

  笔试时间为2020年7月26日上午8:30—12:00,进考场时间为8:00。笔试地点为遂昌中学(遂昌县园丁路18号)。考试当天,遂昌中学考点在早上6:30开启入场防疫检测通道。为提高考生进考点的“亮码”和测温效率,根据防疫要求,请考生合理安排进考点时间,尽量避免人员扎堆,务必带上手机,戴好口罩,在到达考点门口之前,提前打开“健康码”,并做好检测相关准备。

  报考公安机关执法勤务类职位的,考试地点统一安排在丽水市,具体考试时间、科目及地点详见准考证。

  应试人员只准携带本人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卷(削)笔刀、普通钟表等符合考场规则要求的考试用品参加考试。

  根据考场规则,考前30分钟考生进入考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期间,考生不得提前交卷、退场。请各位考生务必安排好行程,提早抵达考场,以免耽误考试。

  二、考场分布及考场安排示意图详见http://www.suichang.gov.cn/

  三、合理安排通行方式

  合理安排考试当天出行方式。鉴于参加公务员笔试的考生人数众多,考点附近交通会比较拥堵,笔试当天荷花滩路段(凯兴广场--遂昌中学,吴乐畈—遂昌中学)区域部分时段将会实行交通管制,禁止私家车进入,建议考生尽量选择其他交通方式到考点。驾乘私家车的考生要遵守交通秩序,不乱行乱停乱放,服从现场交警和工作人员的指挥。可停车的场地为体育馆、凯兴广场地下停车库、吴乐畈等区域。

  四、及时打印准考证,准备好考试用具

  已完成缴费确认的人员可在2020年7月23日9时—7月26日16时登录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完成考前14天个人健康状况信息申报并填写书后,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提前准备好个人身份证等考试用品。考试当天,应试人员需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进入考场,二证缺一不可。

  有效身份证件是指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公安部门出具带有本人照片的身份证明等原件。考试期间请保管好相关证件,如在考场遗失,请及时与考务办或监考老师联系。

  五、如报考信息错误,应在开考前及时修改

  如考生在报名期间将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在报名系统里填写错误,根据上级通知,请信息填报错误的考生对照下列情形进行进行处理:

  1.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两项都有误的,不予更改,并不得参加考试;2.身份证号码正确的,但姓名有同音字、形似字等错别字的,允许参加考试;3.姓名正确,但身份证号码有误,且有误信息不涉及报考年龄资格条件的,允许参加考试;4.性别有误,但不涉及报考的性别条件,且属于上述第2、3条情况的允许参加考试。

  考试机构对考生个人信息不做任何修改,考生对其填报的信息负全部责任。

  六、考试期间注意个人安全

  公务员考试主管部门特别提醒考生提前了解考试相关纪律要求,提醒考生在赴考点途中及考试期间按疫情防控要求做好个人防护,科学配带口罩,注意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饮食安全,提前关注天气状况。考生应提前申请浙江“健康码”,如实申报考前14天健康状况,并填写书;自觉减少外出,避免人员聚集和与不必要的人员接触。提醒各位考生诚信参考,也衷心祝愿各位考生在今年的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考场规则:

  一、开考前30分钟,考生须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方可入场,入场后对号入座、签到,并将证件放在桌面上方。

  二、除考试另有规定外,考生只准携带准考证、身份证件、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卷(削)笔刀、普通钟表参加考试。严禁将有收发、计算、存储、拍摄等功能的设备,及提包和资料等物品带至座位。

  三、开考30分钟后禁止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四、考生必须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得离开座位。

  五、考试开始前和考试结束后不得作答。

  六、必须用黑色墨水笔书写姓名、准考证号和作答主观题,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上的相关信息点和作答客观题。不得在答题卡(纸)和准考证上作任何标记。

  七、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缺损、字迹不清等问题,应举手报告。

  八、保持考场内安静,禁止吸烟,不得互借文具、传递资料,严禁交头接耳、窥视他人答案或交换试卷和答题卡(纸)。

  九、任何人不得将试卷内容和答题信息传出考场。

  十、听到考试结束信号,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翻放,经监考人员收卷签字后,方可离场。严禁将试卷、答题卡(纸)及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一、考生必须遵守本考场规则,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否则将依法依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0号)》关于公务员考试违纪违规处理的规定

  第六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五)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报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一级招录机关作出处理。报考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第八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方法和标准。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报考者的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字,报送负责组织考试录用的部门。

  第十六条报考者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录用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录用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录用管理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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