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卫生资格考试时间:2023年广西北海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能力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副标题:2023年广西北海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能力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2-04-27 00:26:01 阅读: 最新文章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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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职称# 导语】©文档大全网从北海市人民政府获悉,2023年广西北海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能力考试 有关事项的通知已公布,请相关人员仔细阅读,具体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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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市直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各民营医疗机构:

  经自治区卫生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从2019年开始,我区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能力考试提前一年进行。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提供2022年度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服务的通知》(卫人才发〔2021〕109号),2022年只安排1个批次高级职称人机对话考试。为更好地开展我区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排,2023年度全区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能力考试定于2022年7月2—3日进行。为做好2023年度我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能力考试工作,根据《自治区卫生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23年度全区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能力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卫职办〔2022〕12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范围、对象及条件

  (一)报考范围、对象

  1.符合广西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条件的在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均可自愿报考,不在广西境内从事医疗卫生(医、药、护、技)专业技术工作,但其户口在广西或人事档案托管在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一年以上的也可报考。

  2.除符合相关文件规定并按照审批程序办理了延长退休年龄手续者以外,在2023年申报职称时(拟定为6月份)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报考。

  (二)报考条件

  报考人员学历、资历条件按《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0〕38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艰苦边远地区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人发〔2017〕46号)《关于印发改进和加强援外医疗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卫国际发〔201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8〕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关心爱护支援湖北省医疗队员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新冠防指〔2020〕8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执行。

  受聘工作年限截至2023年6月30日。

  下列人员可免参加专业能力考试:

  1.具有民族医执业类别资格申报民族医高级职称的。

  2.援外医疗队队员(1年期及以上)在国外执行援外任务期间申报高级职称的;2021年的援外医疗队队员(1年期及以上)在回国1年半内申报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的。

  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申报卫生系列高一级职称的,可免专业能力考试一次。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关爱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号),一线医务人员是指疫情防控期间按照政府统一部署、卫生健康部门调派或医疗卫生机构要求,直接参与新冠肺炎防疫和救治一线工作,且与确诊或疑似病例直接接触的接诊、筛查、检查、检测、转运、治疗、护理、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观察,以及直接进行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病理检查、病理解剖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一线医务人员以实际参加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等工作情况为准,不受编制、身份等限制。

  二、考试内容、专业及形式

  (一)考试内容

  考试内容为申报者应具备的与其申报资格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技能。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用书。

  (二)考试专业

  考试专业为115个(详见附件1)。根据医师执业注册管理有关规定及卫生系列职称改革有关政策,除部分急需紧缺专业外,申报有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报考专业与执业范围及申报评审的专业应当一致或相近,因考生个人选择考试科目错误而无法参加后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的,后果由考生自负。考试级别分为正高级和副高级。

  (三)考试形式

  考试采取人机对话形式进行,时间为2小时。

  三、报名方式、时间、地点及所需提交的材料

  (一)报名方式、时间、地点

  1.报名方式:采用先网上报名后现场确认的方式。报考人员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进行网上报名。考生须如实填写个人申报信息,上传相片,打印《2023年广西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考试报名表》(附件3),并持报名表(单位审核并盖章)及相关的证件、材料到市卫健委医学考试中心进行现场确认。逾期不再受理。

  2.网上报名时间:2022年4月20日—5月20日;现场确认时间:4月21日—5月23日。各单位收集本单位报名人员的材料,安排1名人员根据时间安排尽量错峰到医考中心统一进行确认。具体为:

  (1)4月21、22日:民营医疗机构。

  (2)4月24日至29日:市直医疗卫生健康单位。

  (3)5月5日至7日:铁山港区及其他类型医疗机构。

  (4)5月9日至13日:合浦县。

  (5)5月16日至20日:海城区、银海区。

  (6)5月23日:机动。

  3.现场确认地点:西南大道225号市卫健委西楼一楼医考中心。

  (二)报名所需提交的材料(原件备查)

  1.《2023年度广西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考试报名表》(一式一份,需经考生确认、签字,单位核实并盖章);

  2.本人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1份复印件(单位核验原件);

  3.毕业证或学位证原件及1份复印件;

  4.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1份复印件〔在区外(含中直、部队)取得职称,到我区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需提供重新确认的职称证书(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的除外)〕;

  5.现专业技术资格聘任文件原件及1份复印件;

  6.医师、护理专业需执业资格上岗的,提供相应执业证书原件及1份复印件。

  四、考试费用和缴费方式、时间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桂价费函〔2014〕713号),全区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位考生120元。

  通过报名资格审核的考生,于2022年6月1日至8日期间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进行网上缴费,逾期不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资格。缴费后因考生原因无法参加考试的,考试费用不予退还。

  五、准考证的打印

  通过报名资格审核的考生,请于2022年6月27日—7月3日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打印准考证。

  六、考试时间安排

  考试日期考试时间

  7月2—3日8:30-10:30

  11:00-13:00

  14:00-16:00

  16:30-18:30

  考场设在各设区市,每名考场参加其中1个场次的考试,具体专业场次安排将根据报名情况确定,以准考证为准。

  七、成绩公布

  考后约40个工作日公布考试成绩。考生可登陆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进行查询,请勿相信其他渠道的成绩查询方式。本次考试实行计算机化评分,不接受考试成绩复核。根据《关于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改〔2014〕1号)精神,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能力考试合格分数线按照考生拟申报高级职称性质划分,拟申报县级(含)以上高级职称的考生,考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拟申报乡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高级职称的考生,考试合格分数线为55分。

  八、考试成绩合格电子通知单打印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函〔2020〕180号)精神,考试合格人员,可自行登陆人才在线平台(http://www.rczc.com)下载、打印考试成绩合格电子通知单,电子通知单与纸质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九、考试组织实施

  考试工作由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和监督,自治区卫生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管理,考务工作由自治区卫生健康人才与技术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全区按属地管理原则,共设14个设区市考点,由各市考点负责本辖区内考生的报名和考试组织实施工作。

  十、其他事项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全区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能力考试报名工作,认真研读政策,专人负责,既要加强宣传,确保报名和审核不漏一人,又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确保报名信息的真实、准确和规范,对于不符合报考的人员做好解释工作。

  (二)现场审核人员应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正确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在确认现场时,应主动配合测量体温,体温正常者方可进入,出入登记并扫码,核查广西健康码和行程码,审核过程应保持安全距离。

  (三)对在报名及考试工作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单位、考生和工作人员,将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本次考试的成绩,如申报人的学历资历条件符合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相关要求以及获取成绩的时间切合2022年度全区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的工作进度,则可用于申报2022年度的高级职称评审。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职改管理部门现行有效政策执行。工作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规定执行。

  附件:点击查看

  1.附件1-3.doc

  2.附件4: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51号文)(1)(1).pdf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ewhP.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