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继续教育# 导语】北京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折算说明,财政部统一规定的六种形式折算继续教育学分,会计人员应于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学分的折算;当年未完成学分折算的,可在下一年3月31日前申请补登折算学分。
一、北京市会计人员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具体说明
针对北京市会计人员通过财政部统一规定的六种形式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具体说明如下:
1.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包括会计职称考试和注册会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在通过考试的当年可折算继续教育90学分。
会计人员可通过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继续教育个人申请提交当年通过考试的成绩单,由各区财政局审核。
2.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是指会计方面的专业会议。例如会计学会组织的年会,每天可折算继续教育10学分。
会计人员可通过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继续教育个人申请提交当年参加会计专业会议的邀请函,由各区财政局审核。
3.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会计专业)考试或考核的,在通过考试的当年可折算继续教育90学分。
会计人员可通过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继续教育个人申请提交当年通过考试或考核的成绩单,由各区财政局审核。
4.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可折算当年继续教育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可折算当年继续教育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可折算当年继续教育60学分。
会计人员可通过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继续教育个人申请提交有本人署名的课题报告封面图片,由各区财政局审核。
5.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可折算当年继续教育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可折算当年继续教育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可折算当年继续教育10学分。
会计人员可通过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继续教育个人申请提交核心期刊的目录页和带有本人署名页图片,由各区财政局审核。
6.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可折算当年继续教育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可折算当年继续教育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可折算当年继续教育60学分。
会计人员可通过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继续教育个人申请提交会计类书籍封面(要带有出版社名称和本人署名)图片,由各区财政局审核。
二、继续教育学分申请有关要求
北京市会计人员通过以上六种形式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原则上应于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学分的折算;当年未完成学分折算的,可在下一年3月31日前申请补登折算学分;下一年3月31日后,系统将自动关闭,不再补登折算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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