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保调研报告范文(一)
党的xx大报告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把建设生态文明写入党代会报告,这是我党执政兴国理念的新发展,是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执政理念的一次升华。建设生态文明、保护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为了了解我县中小企业对国家环保政策方针的理解与贯彻执行、以及中小企业环境保护工作及企业生产对环境影响等情况,进一步推动中小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我组织相关科室对全县中、小工业企业进行了专项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全县中小工业企业环保意识明显增强,对国家环保政策理解并支持,在生产过程中注意环境保护,能源结构不断优化,但却缺乏技术创新,对环保投入偏少,贯彻执行环保政策力度不够、难度较大。
一、中小企业环保工作现状
我县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尤其是在中小企业发展与环境保护上,认识早、起步快,制定了企业环保管理制度、成立预防污染工作小组、加强企业员工学习环保的法律法规;下大力度关停并转了一些污染严重的小企业,避免了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如近年就关停了一些小水泥厂、小造纸厂和实心粘土砖瓦厂等企业,同时引导这些企业转而开发生产环保型产品,如环保空心砖等。从而保护了资源,减少了这类企业生产对环境的不利影响。总的看,近年来我县中小企业环保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企业环保意识不断提高。我县自XX年提出建设生态区以来,全县上下积极推进生态区建设,中小企业也在这样一个生态文化环境下逐步树立起环境保护意识与责任感。在被调查的企业中,有95%家企业认为现有的环保政策是合理的。可见,我县中小企业具有较强的环境保护意识,能够认识到企业的社会责任,但对于落实执行环保政策则不同程度地遇到了一些困难,使其在具体落实环保政策时没能够做到不折不扣地遵照执行。
(二)环保管理活动有序开展。从调查结果来看,有98% 的调查企业已经通过环保部门环评审批,并制定了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另外有2%家企业处于正在向环保部门报批阶段。这表明,我县中小企业自觉地在环保有关部门的监管下进行生产活动。
(三)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注意环境保护。从被调查企业生产所产生的废物处置情况看,有92家企业表示企业生产所产生的废物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排放,占总数的48%;有10%的企业表示其生产所产生的废物交由有关污染物企业集中处置;有20%的企业表示企业对废物进行简单处理后才排放(详见下图)。这表明,多数中小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注意对环境的保护,对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理之后才排放,而不会直接排放。
(四)环保教育培训工作顺利展开。被调查企业中,有47.4%的企业已经参加过政府环保相关部门组织的环境保护培训,另外有33.6%的企业打算参加这类的培训,仅有19%的企业表示其没有参加过环保培训,且也不打算参加培训。再是企业内部也积极组织员工参加环保培训,有107家企业表示已组织过员工参加环境法律、法规的学习活动,占被调查企业总数的54.6%,有23.5%的企业表示计划将要开展这类的活动。
二、中小企业环保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对环保的投入偏少。调查显示,有112家企业表示对环保有所投入,占总数的57.1%,另外有33表示其虽然目前尚未对环保有所投入,但已经有了投入计划。不过,企业对环保的投入都很少,在112家环保有所投入的企业中,对环保的投入不足企业营业收入1%的有77家,占有投入企业的68.8%;对环保的投入占企业营业收入的1%-3%的有26家,占有投入企业的23.2%;对环保投入占企业营业收入高于3%仅9家,占有投入企业的8%。这表明,企业目前虽然已经有一定的环保意识,也对环保投入了一定的资金、人力、物力,但企业对于环保的投入很有限,这必然影响企业保护环境的实际效果,使企业生产对环境产生的负面影响有所加大。
(二)企业资金短缺是导致对环保投入不足的主要原因。企业发展中资金不足,导致企业对环保的投入大打折扣。被调查企业中,有129家企业认为,企业在执行环保政策时遇到的主要难题是资金不足,占被调查企业的65.8%,企业在发展中遇到资金短缺时,必然会把有限的资金用于企业经营上的发展壮大,而不是投入到不容易看到经济效益的环保方面。
(三)环保器材、设施配置及使用情况不容乐观。 在被调查企业中,仅有18.4%的企业已经购买了环境监测器材(即36家企业),有81.6%的企业没有购买环境监测器材且近期内并不打算购置,对于那些已经购买了环境监测器材或环保相关设施的企业,能让这些器材、设施真正发挥作用、良好运转的企业更是寥寥无几。
(四)相关环保专业单位指导力度不够。调查结果显示,被调查的196家企业中,有92家企业认为其在执行现有环保政策中遇到了缺少专业环保单位指导、环保技术匮乏等方面的困难,占被调查企业总数的46.9%。相关环保专业单位的指导力度不够,也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严格按照环保政策执行,企业在遇到环保专业技术困难时没有相关单位指导,必然会打击企业执行相关环保政策的积极性。
三、建议和对策
我们现在面临的是一个新的发展机遇,生态环境是我县的一个比较优势、后发优势。作为我县经济发展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小企业,应认真落实xx大精神,积极参加生态文明建设,承担起建设生态文明和生态治理的社会责任,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更少地消耗资源,更好地保护环境,更多地进行技术创新,实现可持续发展,努力实现生态保护与发展“双赢”。
(一)加强对现有企业排污监管。严格执行环境管理制度,加强对工业污染源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反弹,实现全县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严格控制新建项目污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管理分类名录》和环境功能分区要求,加强新建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管理和审批后的监督,严格执行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确保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在规定的标准和总量指标之内。
(二)环保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环保工作指导。环境保护是一项科技含量高,可以产生高的环境效益和长远经济效益的行为。环保专业部门应多对企业加以指导,使其从中受益,企业才会积极主动地参与到环保中来,同时,由于企业的配合,环保部门的工作也将更加顺利地展开。
(三)“分区分类”布局发展产业。。按照**县机械加工与车辆制造、钢铁、食品为龙头“三大产业”布局,新建项目必须符合发展规划,凡布局不合理的坚决“卡死”。对待不同类型的产业采取不同的发展策略:加快发展把环境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的产业;大力发展具有环境、经济双重效益的产业;科学发展带动性强、有资源优势的产业,这类产业能通过合理布局、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等手段实现达标排放;发展壮大对环境影响小的产业和环保产业。目标是使环境优势得到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利用,双重效益的环保型经济得到充分发展,实现经济实力的迅速提高。
(五)企业自身要加强环保工作。企业不仅要注重硬件设施上的投入,更要注意后续管理中技术和人员的支持,要努力培养企业自己的创新人才,开发自己的环保技术,这样才能保证企业发展进入良性循环,实现循环经济。积极发展循环经济,改造现有工业生产,提高产能,达到规模经济要求,增强企业环保设施能力,同时坚决淘汰落后技术及环保无法达标企业。
(六)政府要加大对企业环保工作的政策扶持力度。政府可以考虑制定一些政策,以鼓励企业对环保投入,引导企业产业结构升级,对于环保做得好的企业予以表彰和重奖,号召其他企业学习,可以设立环保奖金或优惠贷款等吸引企业对环保投入。
企业环保调研报告范文(二)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 ,从1997年开始,中央每年都要召开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研究部署环境保护工作。多年来,各级党委、政府不断加大环保工作力度,加强法制、增加投入,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国家采取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重点企业和城市环境达标活动和重点地区污染物治理三大污染防治措施,实施了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退田还湖、自然保护区建设等一系列生态建设和保护工程。在国民经济快速增长(!)、城市化进程明显加快的情况下,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得到基本控制,一些城市和地区的环境质量有所改善,涌现出一批生态示范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环境优美乡镇和环境友好企业等。生态建设成绩突出,人工造林保持率居世界第一,荒漠化治理成效居世界前列,水土流失治理、草原建设等成效显著。
虽然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我们必须清醒的看到,由于我国人口多,人均资源匮乏,环境容量小,加上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尚未根本转变,以及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长期累积效应,我国生态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有些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还十分突出,生态环境形势不容乐观,基层环保工作也面临着不少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进行适当修改也很有必要。笔者作为基层环保工作者中的一员,从事环保工作已经十余年,先后从事过环境监测、环境监察和污染控制等工作。根据我的实践,下面将就基层环保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对策提出一些看法。
一、新建项目环境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新建项目均应该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环保局“三同时”验收。但现在的情况是,区县一级的小企业,保守估计也有50%以上没有任何环保审批手续,当然也没有通过“三同时”验收,但工商和税务登记却是齐备的,在“合法”地进行生产。对于这样一些企业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要求,应该责令其停止生产,限期补办环保手续,并给予相应的处罚。但对于这样大量的企业进行查处,一方面环保局人力有限,另一方面查处大量的企业也会给当地经济造成一定的影响,甚至造成社会影响,查处难度相当大。
大批企业没有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原因,企业人士讲不知道要办理环保手续,以为只要办了工商税务手续就可以了。他们在工商税务办理手续时也未被告知要办理环保手续,更不用说要把环保手续作为工商税务登记的前置条件了。另外有一部分企业是因为认为做“环评”收费太高,小企业创业之初,经费困难,难以承担这笔费用,故不愿办理环保手续。还有一部分企业可能是由于种种原因办不了“环评”手续的,当然也没有办理环保手续。
对于新建项目的环境管理,如果工商局不严格把环保审批作为前置条件,那么大批的企业将迈过“环评”这一关而直接进行工商税务登记审批,不配套建设任何污染防治设施,直接投入生产,环保局对这批企业的管理将失控,新污染难以得到有效控制。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各个审批单位都应该要求企业把“环评”作为前置条件,如果没有通过“环评”则不予审批,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污染源头问题。当然,“环评”收费也应该让企业能够接受。
事实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条、第6条规定,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国家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该条例第9条进一步规定,建设项目“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因此,根据前述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为企业登记注册和申领《营业执照》程序的前置审批内容的环境影响审批事项,其主要适用范围应为“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如果环保部门和工商部门相互配合,并将环境影响审批程序作为工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性审批事项,可从源头上有效防止新污染源的产生,从而有利于保护和改善我国的城乡环境质量。
二、老污染源限期治理的问题
对于已经通过环保竣工验收,投入生产的企业,我们把他称之为老污染企业。在环境监察过程中,经常发现一些污染排放超标的企业,这些企业除了应该按照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外,还应该由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达标排放。限期治理期限内不能达到要求的,给予相应的处罚,同时责令停产治理,停产治理还不能达到要求的,由当地政府责令其关闭。现在基层的做法大都是发现企业有违法行为,立案进行查处,给予相应的罚款,至于罚款以后违法行为是否还在继续,一般无暇过问。一旦再有投诉,又对其进行查处,如此循环,解决不了根本问题,限期治理制度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当然,这除了执法部门的原因以外,客观因素还是主要的,因为基层一般面对的是个体私营经济,其经营规模一般较小,利润相对不高,大多处于创业起步阶段,经营粗放,管理混乱,以家族企业为主。要想其花费大量的资金来投入污染治理,企业大多没有这个实力。即使有资金,他也不愿意投入,因为这对他的利润造成直接影响。现在基层小企业的环保问题相当普遍和严重,必须下大力气整治才行。
三、排污收费方面存在的问题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1982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比以前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更合理、更科学、更有可操作性。充分体现了环境经济学的资源价值理论、环境问题的外部不经济性理论,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污染者付费原则等。对于废水、废气的核定基本上是没有争议的,严格按照当量来征收。但对于噪声超标排污费的核定,笔者在工作当中遇到一些问题。《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中规定噪声超标就收费,这是非常明确的。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对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噪声的超标分贝数计征噪声超标排污费”。怎么样认定“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什么样的噪声才叫“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噪声,立法者没有明确的行政解释。一个单位噪声超标,是否扰民,依据是什么,执法人员认为是扰民的,企业可能认为不扰民,双方各持己见,容易让执法人员和企业造成误解,争议在所难免,给噪声排污费征收工作带来难度,增加噪声排污费征收的不确定性。
对于部分行业和散排的单位,其排污当量的确定有一定难度,如果按照监测数据来计算的话,基本上核定下来的费用相当低,而目前对这部分单位的物料衡算办法(!)又没有出台,对这部分单位排污费基本无法准确确定。比如喷漆行业、油漆配制行业等,其污染经常有群众投诉,但根据监测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又不高,核定的排污费就很低。对于这样一些不便通过监测认定其排污当量值的单位,急需出台相应的物料衡算办法,才能准确认定其排污当量。
四、环境监察行政执法中的问题
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打大法,是环境法的立法依据,宪法中有关保护环境与资源的规定有四条,分别是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包括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和单行法律,截至2000年底,我国先后颁布实施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法律有25部,其中基本法律一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治污染和公害的单行法律5部,保护自然资源的单行法12部,相关法律14部。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截至2000年底,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有关防治污染和公害的行政法规40多部,有关自然资源保护的行政法规有90多部。
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由地方立法机关依据宪法、法律制定,在本辖区内有效使用。
环境保护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局制定,其中包括国家环境标准。政府规章又叫地方性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包括地方性环境标准。
从法律效力方面看,国家环境法的效力高于地方性环境法的效力,上一层次的效力高于下一层次的效力;我国参加和缔结的国际环境法的效力高于国内环境法的效力;特别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的效力;新法的效力高于旧法的效力。其例外是,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性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效力高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效力。在环境现场执法中具体适用环保法时,应当遵循层次由高到低,效力由大到小的原则,首先适用层次较高效力较大的法律、法规或规章。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明确规定,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统一管理本部门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基层环保部门由于人员限制,多数没有法制工作部门,对于这种情况,至少应该成立一个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处理委员会,由该委员会来集体讨论决定处罚结果,这样的处罚结果会更公正、合理。
五、污染减排中的问题
污染减排是一项约束性指标、刚性任务。我们要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巩固减排成果,着力推进结构减排、工程减排、管理减排和政策减排,着力加大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污染减排力度,以此带动全社会污染减排工作深入开展,确保如期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同时,不断完善减排体制机制制度,形成全社会都来抓减排的格局,打破环保局孤军作战的局面。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全面发展,积极推动用“绿色gdp”考核地方政府,推动地方政府和企业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发展观。
以上都是谈的具体业务工作,是笔者工作中具体的体会。其实基层环保工作还面临许多问题,比如整个环保系统在政府部门中的角色定位问题、环保局机构编制问题、环保局内部机构设置问题、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等方面都存在诸多问题值得探讨,鉴于笔者水平有限,就不一一谈了。
环保工作任重道远,党中央、国务院20世纪80年代把环境保护作为我国的基本国策,90年代初明确要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21世纪以来,中央将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改善环境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并提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近年,中央又明确提出要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所有这些政策,都为环保工作指明了方向,值得环保战线上的同志们去认真思考、探索和实践
正在阅读:
环保工作调研报告_企业环保调研报告07-03
2017年河南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报名入口09-12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真题答案]山东聊城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报名网址:http://kzp.mof.gov.cn/04-25
2019年河南省委台办公务员面试通知03-21
有趣的元旦微信祝福语10-24
2017青海执业医师成绩什么时候公布?02-16
2016意大利留学签证办理流程一览05-03
日本国立大学排名参考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