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玛县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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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升学# 导语】学籍管理是指学校和有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学籍进行管理的行为,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下®文档大全网少儿升学频道为您分享了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玛县小学学籍管理制度,供您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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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呼玛县教育教育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股长、分管副局长、局长

  二、行权依据

  根据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三、条件与标准

  注册入学:适龄儿童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凭常住户口簿到规定的小学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

  转学:学生不得随意转学。

  (一)可申请转学的情形:

  1.学生户籍随家长户籍在国内、省内迁移,新户籍所在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

  2.学生随法定监护人工作变动,其实际居住地(以房产证或居住证为准)在国内、省内变更的,现居住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

  城市小学生全家在县域内购房迁居,新居住地不在原就读学校学区范围且较远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视情况办理转学。

  3.随迁子女确需转学的,需提供学生及监护人的居住证和户口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公办学校为主统筹安排。

  (二)学校不接收学生转入的情形:

  1.学校单体校区达到大校额的(小学、初中在校生人数超过2000人,九年一贯制学校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人数超过2500人),原则上不再接收转入学生。

  2.学校单体校区未达到大校额,但所有班级班额均已达到标准班额的或自行确定小班化教学的学校,已达到确定班额上限的,原则上不再接收转入学生。

  (三)学生不允许办理转学的情形:

  1.利用转学变相择校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单独立户的,不得转学。

  2.城市初中学生全家在县域内迁居的,原则上不予转学。

  3.小学、初中起始年级的第一学期办理学籍录入,原则上不允许转学;初中、小学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允许在县域内转学。

  4.休学期间不允许办理转学。

  (四)特殊情况。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进入专门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专门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商定。

  休学、复学:学生因病无法继续随班学习,由学生家长凭县(区)级以上医院证明提出休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准予休学。休学期满后,学生必须凭借县(区)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四、申请与受理

  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要求的,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五、审查与决定

  1、注册:学校学籍管理负责人按属地适龄儿童报名学生人数进行新生注册信息,并输入微机管理;审核过程由县区教育局通过计算机固定程序操作,数据上报地区教育局。

  2、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借读:县区学校学生学籍变动由县区教育局学籍管理负责人对学校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批准,上报地区教育局备案;地区直属学校将学生材料报地区教育局审核,审核人将情况报科长和主管局长批准及备案。

  六、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相关示范文本在呼玛政府网和呼玛县教育网站(http://www.hmjyj.com/)长期公布,拟核准情况和核准结果分别在该网站公示和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七、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监督检查

  执行《呼玛县教育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九、责任追究

  执行《呼玛县教育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追究问责办法(试行)》

  原文标题:呼玛县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度

  文章来源:http://huma.gov.cn/content/detail/6369b7117f8b9ab601d19b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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