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法定减免税
税收优惠——实行法定减免税
一、具体规定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4.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等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 调度、报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
5.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
6.长期来华定居专家1辆自用小汽车;
7.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三轮农用运输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8.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9、自2009年1月20日起,对1.6升排量的小汽车车购税税率减半征收。(2010年新增)
二、车辆购置税退税
1、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到车购办申请退税: (1)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2)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
2、退税款的计算 (1)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 (2)对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退还全部已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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