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 导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简称自学考试、自考,1981年经国务院批准创立,是对自学者进行的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
【第一篇:/同步练习/简答题】
1.简述宪法结构与宪法形式的区别。
答:宪法形式是指宪法内容的外部表现形式,而宪法结构则指构筑宪法的各要素的组合和排列。从广义上说,宪法结构属于宪法形式范畴,因而可以将宪法结构归并为宪法形式的一个方面。但从严格意义上说,宪法结构与宪法形式并非等同的概念,两者之间存在着显著区别。
(1)二者的内涵和外延不同。宪法结构和宪法形式都是宪法内容的表征状态。但宪法结构的内涵包括宪法的内容要素、形式要素及其排列组合的方式和方法等问题,这是“宪法形式”难以涵盖的,而宪法形式不仅包括宪法的结构形式,还包括宪法的渊源形式。也就是说,宪法结构侧重于宪法内容的内部组合方式,而宪法形式侧重于宪法内容的外部表现形式。
(2)二者的作用和功能不同。既然宪法结构侧重于宪法内容要素之间的组合方式和方法,因而内容要素相同的宪法,由于组合方式、方法不同,宪法的表现形式也不一样,宪法规范的地位和效力等级自然存在差别。各国宪法在形式上的差别,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于各国宪法构成要素及其组合方式的不同。
2.简述宪法正文的总则与宪法序言的区别。
答:宪法正文的总则与宪法序言之间的区别明显:(1)从法律效力的作用上看,序言虽具有法律效力,但其效力的作用方式不完全相同,有的序言如目的性序言和序言中的史实记载部分,就不具有规范性的效力和作用,而总则中的内容一般都有规范性效力,可以或者应该予以具体适用;(2)在宪法文本中同时规定序言和总则(总纲)的情况也不鲜见,如瑞士宪法、中国宪法等;(3)从排列方式上看,总则是法律正文的主要内容之一,而序言则是独立于正文之外的一部分。
3.谈谈宪法序言的功能。
答:宪法序言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宪法序言是国家的宣言书,它不仅宣告一国民主政治的建立,而且宣布该国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原则和精神。宪法是公民权利的确认书,而宪法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确认,往往首见于序言之中。当然,各国宪法序言关于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确认方式并不完全一样,有些国家宪法将****宣言之类的政治文件载入宪法之中,直接构成宪法的序言,有些国家的宪法序言则直接规定人民主权原则、基本****原则等等,以指导宪法全文。
(2)宪法序言是国家的总纲领,它明确规定一国在一定历史时期的根本任务,从而有利于组织动员全国人民朝着共同的目标前进。世界各国的宪法序言中,有的直接表现为纲领性序言,有的综合性序言中含有纲领性条款,这些条款具体表述了一国一定历史时期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总体目标和基本方向。虽然这一部分内容不具有规范性效力,但它体现了一国宪法的整体精神,对该国人民具有号召和鼓舞作用以及方向性的指导作用。
(3)宪法序言规定一国的基本原则,对具体宪法规范、普通法律原则和规范的制定及其实施具有指导作用。在各国宪法中,以宪法序言方式规定基本原则的为数不少。由于宪法序言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位居篇首,统领全文,因而无疑是宪法分则内容的纲目,也是其他部门立法的基础,因此,对一国的执法、司法活动和法制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论述题
试述宪法典的形式结构和内容结构。
答:宪法典的结构可分为形式结构与内容结构。
(1)宪法典的形式结构是指构筑一国成文宪法典的各个要素的外部组合,具体包括宪法典的体例和宪法典的格式两个方面。宪法典的体例是指构筑宪法典的全部条文,划分为大小不同、层次各异的部分,分别由相应的文字符号排列而成的形式结构。这些文字符号有篇、章、节、条、款、项、目等等。宪法典的格式是指宪法典的整体布局。具体是指由名称、目录、序言、正文(总则、分则、附则)、附件以及制定机构、制定时间和公布令等等所组成的形式结构。
(2)宪法典的内容结构是指宪法典的整体内容,由于调整对象的性质和调整方式不同,因而划分为若干部分,并由此形成的有机组合和有序排列。宪法典的内容根据调整对象的性质不同,可划分为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权限和活动原则等等;按照对象的调整方式不同,可以划分为目的性条款、纲领性条款、基本原则条款、规则模式条款、效力条款、修订条款和过渡性条款等等。
【第二篇:同步练习/简答题】
1.简述各国为保障宪法规范的性地位而采取的具体措施。
答:为了保障宪法规范的性地位,各国普遍采取以下具体措施:(1)实行严格而复杂的宪法修改程序。为了防止对宪法的轻易修改,各国宪法普遍规定了严格的修 宪程序,并对修 宪权的行使及其界限作了明确规定,因为修 宪权的滥用是宪法规范性价值的威胁,必须严加限制。(2)建立权力分立与监督机制。权力分立是宪法结构中不可缺少的条件,是保障宪法价值实现的重要途径。(3)健全违宪审查制度。在当代宪政发展中,维护宪法规范性价值的基本形式是违宪审查制度,即通过各种形式的违宪审查活动,及时地预防与解决同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法规及其行为,以维护宪法规范的价值。(4)加强社会成员宪法意识的培养。(5)推进宪法解释权的积极运用。
2.如何理解宪法规范的历史价值?
答:宪法规范的历史性价值主要在于:(1)宪法规范的历史性表现为一种合理的选择过程,是宪法规范在实践中体现的价值的再现。(2)宪法规范的历史性为我们全面分析宪法现象提供了科学的研究方法与手段。比如,分析任何一种宪法现象,我们需要分析当时的历史背景和制宪者的立宪思想,从历史发展中考察宪法,以全面理解宪法存在的背景与意义。(3)宪法规范的历史性,也同时说明了宪法规范在调整社会生活中的局限性。宪政模式的选择与宪法规范的确立都是相对的,因而应从宪法发展的客观现实出发,不断完善宪法,寻求宪法发展的多样化途径。
3.试论宪法规范的适用模式。
答:宪法规范的适用模式主要有几种:(1)通过具体的宪法诉讼活动,使宪法成为判案的依据。在宪法诉讼活动中,宪法的规定与原则通过比较规范的程序得到实现,从而在客观上减少缺乏权利救济的现象。通过宪法诉讼而进行的宪法适用是特定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将宪法规范应用于具体领域,以实现宪法的一种活动,具有权威性与严格的法律程序性。(2)宪法适用主要通过非司法化的途径进行。在这种体制下适用宪法的国家机关通常是指国家代议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等非司法机关。在我国,宪法规定的宪法适用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等。(3)通过有效的宪法解释体制,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适用宪法,以保障宪法规范的实现。当然,从宪政实践的效果看,通过司法化途径而进行的宪法适用更能体现宪政的特点。而且,这也有助于通过司法化的宪法程序,解决规范与现实的冲突。
论述题
1.试论宪法规范区别于其他法律规范的特点。
答:宪法规范是一种根本性的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相比较,宪法规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宪法规范具有政治性。宪法规范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与****保障的法律规范,因而在制宪及行宪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表现其政治性。在政治力量的相互矛盾和冲突中,宪法规范不可能保持中立,它总是以一定的形式反映政治需求与利益。因此,宪法规范既是各种政治势力合法存在的保障,也是各种政治势力活动的自我限制。
(2)宪法规范具有组织性与限制性。宪法规范是组织国家权力的规范,亦即国家权力通过宪法规范的运用得到合理的组织和分配。没有宪法规范的授权,任何一种国家权力的行使都是无效的。因此,宪法规范的组织性主要表现为它是授权性规范,它构成确定国家机构活动的宪法基础。为了保证权力运行的合宪性,宪法规范不仅要发挥组织功能,而且要发挥其限制功能。
(3)宪法规范具有性,即指其在时间和空间上与其他规范相比具有优位性与实效性,从而能够约束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与公民的活动。
(4)宪法规范具有稳定性与适应性。宪法规范作为宪法构成的基本要素,需要在社会生活中长期稳定,不得轻易变动。但在宪政运作中,宪法规范的稳定性并不是绝对的,当客观现实情况发生变化,特别是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发生矛盾与冲突时,就有必要调整原有的宪法规范,以保持宪法规范对社会现实的适应性。
(5)宪法规范制裁性。宪法规范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具有特殊的制裁措施。司法审查制度的运用是宪法制裁功能基本的表现形式,但它并非形式。具体说来即维护宪法规范效力的形式,不仅包括公民对政治过程的监督,而且包括对宪法作为法的性质与功能的确信。公民对政治过程的监督是宪法制裁的重要表现形式,构成宪法特有的制裁模式,如选举过程、罢免制度、任期限制、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组织活动原则与程序等都属于宪法制裁的范围。
(6)宪法规范具有历史性与概括性。宪法规范是历史的产物,具有历史性。在一个特定社会中,宪法规范首先表现为一个民族追求自由的历史发展过程。具有历史性的宪法规范在表现社会现实需求时,需要采取高度概括的形式,因而并不是社会现实的直观反映,而是对社会生活中各种现象的高度概括。
2.试论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与宪法条文的关系。
答:宪法规范逻辑结构的完整性与表现形式的多样性是相互统一的。由宪法规范调整内容的广泛性与调整方式的多样性所决定,它们之间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关系:
(1)宪法规范的三要素在宪法条文中得到完整的体现,这类规范所占的比重不大,但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在这类规范中我们可以找出假定、处理与制裁三要素,寻求其与相应宪法条文之间的联系。
(2)宪法规范中的假定与制裁要素隐含在处理部分,但并不具体表现在宪法条文之中。从实质内容看,宪法条文体现宪法规范包含的三要素,但在具体表现形式上,处理部分是主导性因素。尽管宪法条文没有直接体现假定与制裁部分,但其行为模式的确立本身包含着两个因素,构成宪法规范实际上的逻辑结构。
(3)宪法规范三要素各自以独立或分散的形式表现出来。宪法规范中的假定部分一般隐含于处理之中,有关制裁部分则通过其他部门法得到体现。在宪法规范的行为模式中,即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中,实际包含着规范所规定的行为的假定部分,因而可以从规范的完整意义上把握假定。
(4)具体宪法规范中只表现处理部分,假定与制裁部分在规范中没有具体体现。这类规范在宪法条文中比较多。具有纲领性、原则性或概括性的宪法规范一般以某种行为模式表现,起到指引人们行为的作用。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宪法规范的价值并不仅仅表现在对现实社会关系的调整,它还可以对未来发生的行为作出预测性规定。但由于对未来发生的社会关系首先需要确定人们遵循的行为准则,因而不宜直接规定行为的假定与具体的制裁方法。
3.试述宪法规范非正常变动的主要形式。
答:宪法规范的不正常变动是指在宪法规范外发生的变化,亦即在一定条件下脱离了实定法的调整,导致宪法规范的变动,主要形式有:
(1)宪法破坏。这种形式不仅全面改变现实的宪法典,而且从根本上排除成为宪法基础的宪法制定权;新旧宪法之间基本上找不出一致性。宪法破坏所带来的必然结果是:不仅出现新的制宪权主体,而且在宪法基本理念上也将发生重大变化。
(2)宪法废除。这种变化的特点是,虽然改变了现实的宪法典,但宪法制定权主体并没有变化,因而是指同一制宪权主体根据社会生活中出现的特定情况,改变规范的内容。
(3)宪法侵害。它是指明知违宪,但发布违背宪法规范的命令或采取违背宪法规范的措施。这时宪法规范本身的效力并没有被修改或中断,因此宪法侵害本质上是一种违宪行为。
(4)宪法停止或中止。它是指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暂时中止宪法规范中特定条款效力的情况。宪法中止分为符合宪法的宪法中止和违宪的宪法中止两种。前者是指根据宪法规范的内容,暂时终止某一条款的效力;后者则指没有宪法规范的依据,而根据临时命令或措施中止宪法规范的适用。
【第三篇】
1.简述公民在宪法关系中的地位。
答:(1)人在宪政国家中的身份与地位是双重的。作为整体出现的人,即人民,宪法将其确认为国家主权的所有者;作为个体出现的人,即公民,宪法赋予其宪法权利享有者和宪法义务承担者的身份。(2)宪法关系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人以公民的身份参加到政治生活中去。而以公民身份参与到宪法关系中的人必然具有如下特征:①平等性。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商品经济条件下主体利益要求的社会价值平等化在政治法律领域的表现。②自由性。包括公民的内在自由和外在自由。③主动性。公民在宪法关系实践中不是消极地适应社会政治结构和环境,而是积极参与社会政治生活,以其意志和行为反作用于社会、国家和其他公民。(3)正是人在身份和政治地位上的变革,使公民的行为成为宪法关系向新阶段发展的活力源泉和基本动力,使公民成为宪法关系中最为活跃的主体因素。
2.简述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的基本途径和方式。
答:在现代宪法关系中,公民权利主要从国家权力的来源、行使方式和后果等方面对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1)从国家权力的来源看。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主权和公民权利,其产生途径往往是人民通过宪法明确授予,所以宪法和法律在确认公民广泛政治社会权利的同时,也构建了完备的权力授予机制,规定了普选制度。此外,公民直接参与创制、复决和罢免活动,也从根本上体现了权利产生权力的形式。(2)从国家权力的行使看。宪法主要通过法律制约、政治制约、社会制约等方式来监督保障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行使进行制约。这就使公民通过各种行使权利的途径和方式,参与到国家权力行使的过程中去。(3)从国家权力的行使后果看。宪法关系确定了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行使后果的控制机制,这在制度上体现为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和政治责任制度。这样,不仅有利于在形式上保证国家权力的合法运作,而且促使国家权力的行使产生积极后果。
论述题
1.试从公民与国家两方面,论述宪法关系主体实施宪法行为对宪法关系的积极作用。
答:公民行使宪法权利的行为对宪法关系产生的积极作用体现在:(1)公民的权利行为是创建一国宪法关系体系的基础;(2)从个别的具体事项来看,公民权利行为是引起特定宪法关系发生的重要条件之一;(3)公民权利行为是维持宪法关系内部主体之间政治力量平衡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4)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利益关系的不断变革,使公民的权利和权利行为在内容和形式上得到逐步扩展,从而推动着宪法关系内容与形式的不断更新。
国家行使宪法权力对宪法关系的积极作用体现在:(1)国家利用以强制力为后盾的权力行为维护宪法关系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从而为宪法关系的稳定、发展服务;(2)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国家行使权力可以引起特定宪法关系的发展、变更和消灭,这是宪法关系运作的基本政治动力之一;(3)国家权力负有制约公民权利和控制权利—权力秩序的历史使命,这一使命的完成,有赖于国家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依法定程序做出的权力行为。
2.试述权利与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的基本内核。
答:在宪政社会中,权利与权力、尤其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社会生活的基本秩序,体现着社会政治关系应当遵循的运动规律。宪法关系的中心任务,就是处理好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其实质也就是权利—权力关系。之所以说权利—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的基本内核,我们可以从以下五方面进行分析:
(1)权利与权力关系决定宪法关系的性质。社会政治关系的变革是宪法和宪法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之一,而政治关系的变革就其表现形式而言,则是权利与权力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重新定位和重新分配。权力社会向权利社会的转变,决定了宪法的产生,权利—权力关系的变革则决定了宪法的基本性质。
(2)权利与权力关系决定宪法关系的基本结构形式。宪法关系是由宪法所确定的社会政治秩序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对既定社会政治秩序的确认以及根据客观情况变化所做出的调整,且以权利与权力的分配和组合形式加以实现。正是通过对权利、权力的分配和调整,宪法关系才确立起自己的秩序结构和外在表现形式。所以说,权利与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得以外化的基本形式。
(3)权利与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各主体法律地位的体现。在宪法关系中,权利—权力关系不仅是建立宪政秩序和法律联系的方式,也是确定各主体在宪法关系中的地位的途径。一方面,宪法赋予公民多大的权利和怎样的权利,授予国家机关多大的权力和怎样的权力,以及规定其如何行使;另一方面,公民与国家的主体地位也在宪法关系的动态运作中得以体现,根据社会发展对权利和权力做出的调整,推动公民与国家的主体地位与相互关系向新的形态发展。
(4)权利与权力的冲突和妥协是宪法关系运作的基本形式。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宪政社会和宪法关系中的一对基本矛盾。这对基本矛盾相互作用的形式表现在:公民的权利要求和国家的权力要求得到对方主体承认,而权利要求与权力要求的相互对立和抵触则要求适用有关宪法规范对冲突进行仲裁和协调,从而恢复宪法关系的稳定。这样通过对权力与权利冲突的调整,从而维持着宪政秩序的动态平衡发展。
(5)权利与权力的互动关系推动宪法关系的发展。从微观上看,权利与权力在具体宪法事项中的运动是宪法关系运作的基本形式;从宏观上分析,权利与权力的矛盾运动是宪法关系发展的基本动力。权利与权力关系的运转是宪法和宪法关系得以产生的重要条件,而权利与权力的矛盾运动则必然促使国家权力向公民权利、人民主权的回归。
【第四篇:同步练习/简答题】
1.简述宪法价值。
答:宪法既反映事实关系,也反映价值关系。宪法价值这一范畴包括相辅相成的三个方面:一是宪法在实施过程中能够保护和促进哪些社会价值;二是宪法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因素;三是宪法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以上三方面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统一体,共同构成宪法价值的完整内涵。宪法在社会生活中所促进的价值,也即宪法的目的性价值,是宪法价值的核心内容。它反映着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发挥作用所要达到的目的,反映着人类蕴藏在宪政制度中的社会理想和追求,体现着在一定社会经济、利益关系条件下,立宪者赋予宪法的社会价值观念;宪法本身所具有和反映的价值则是宪法本身的科学性、严谨性问题,它关系到宪法是否反映社会的需要,是否能充分发挥作用,它是保障目的性价值有效实现的必要条件和有力补充;而宪法的价值评价标准是目的性价值的延伸和演绎,它反映了宪法对于它所促进的各项价值的重视和表现程度,体现着宪法的发展趋向。
2.简述宪法规范作用的意义。
答:宪法的规范作用是指宪法对于宪法关系主体行为的直接作用。传统上,研究宪法的作用往往侧重于社会作用方面,相对而言却忽视了宪法的规范作用。认识和强调宪法规范作用的意义在于:一是有助于了解宪法如何作用于宪法关系主体、尤其是公民和国家的行为,从而在实践中加强对这些权利行为和权力行为的规范和调整;二是有助于将宪法的作用与道德、宗教、风俗习惯,尤其是政策、政治原则、政治纪律的作用予以区分。宪法的社会作用与以上方面的作用有类似之处,而宪法的规范作用则是二者的重要区别。只有考察了宪法的规范作用,才能将宪法与以上方面根本区分开来,才能了解宪法作为法的特点和优点之所在,也使全社会更加重视宪法的至上权威和存在的重大意义。
3.简述宪法规范作用的主要方式。
答:宪法对国家、国家机关、公民、社会团体等宪法关系主体都具有规范作用。由于公民与国家是宪法关系最基本的主体,因此,宪法也主要是对公民的权利行为和国家的权力行为进行规范。而宪法对这两种基本主体的行为的规范作用,主要包括指引、预测和评价等方面。(1)指引作用,是指宪法或宪法性法律对公民、国家等主体的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2)评价作用,是指宪法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的作用;(3)预测作用,是指根据宪法或宪法性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其他人将如何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合理安排。除指引、评价、预测作用外,宪法的规范作用还可以表现为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
4.简述宪法对经济关系作用的方式。
答:宪法对经济关系的作用可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1)宪法根据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确定一定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从而决定一国经济关系的基本性质;(2)宪法以一定方式确认或确定适合于经济发展的经济体制;(3)宪法规定促进经济长期、稳定发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措施;(4)宪法对社会经济结构的优化、经济发展的控制和促进都具有重要作用。
5.宪法对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宪法对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宪法根据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以直接或间接方式确定并以国家强制力维护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2)宪法根据社会资源的分布情况和经济发展的平衡状况,建立一定规则,保证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优化配置;(3)根据社会经济关系和利益关系的发展变化,宪法以改革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的方式,不断推动政治关系的进步;(4)宪法规定国家的意识形态,建立教育、宗教等思想文化制度,对社会文化发展也起着重要的保障、规范和促进作用。
论述题
1.试论****和民主是宪法最核心、最基本的价值追求。
答: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其规范涉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因而它所保护和促进的价值也是多层次、多方面的。但从根本上而言,****和民主才是宪法最核心、最基本的价值追求。
(1)****和民主是宪政社会区别于****社会、宪法区别于前立宪社会各种法律的本质特征。这种区别体现在,宪法前所未有地提高了人在政治关系中的地位与作用,将严格保护****作为立宪社会的基础和立宪社会所公认的宪法基本精神。虽然一部宪法可能会出现这样那样的缺陷,但如果失去了对****与民主的价值追求,也就丧失了宪法的核心原则,从而也就不能称其为宪法。
(2)宪法其他各项价值的实现必须以****、民主为基础。宪法的诸多价值在宪法的体现和保护上分属不同层次,而****、民主则是这一体系中最基本的价值。表现在:宪法所促进的人民主权、宪政秩序、社会发展和社会正义等价值,无不以****和民主作为自己的核心内容和根本指引。如果宪法不能保护公民的****与国家的民主,那么它所建立的政治秩序只能是以暴力为基础的****统治秩序,社会发展就失去了根本动力和实际意义,人民主权和社会正义也必然成为空谈。只有在确保****和民主实现的情况下,才能真正促进其他价值的实现。
(3)宪法以****和民主为最终归宿。从宪政社会的实践看,宪法建立一定的政治制度,维护一定的宪政秩序,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在这种制度和秩序下,通过社会的全面发展,不断提高人在政治和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丰富****和民主的内容和形式,实现人自身的解放。因而宪法归根结底是人们争取自己的权利、实现自身价值的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一种重要法律形式,是为****、民主这一核心价值,以及人们自身价值的实现服务的。
(4)宪法对****的保护和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宪法规定并不断丰富着****的内涵;另一方面,宪法对****进行着严格的保护。这表现在宪法为****的实现规定了各项政治、法律条件,当****与其他宪法价值的实现发生冲突时,必须以一定的方式首先保护公民的****。
(5)宪法对民主的保护和促进主要体现在:宪法在保护自由、平等、安全等****的基础上,规定了公民的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等政治权利,为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社会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这是民主的核心和基础;宪法确定公民参与政治的途径和程序,如确立代议制度、选举制度等,使公民的参政权得以具体化和现实化;此外,宪法还规定了国家机关产生和运作的基本规则,以保证国家权力的行使遵循民主和法治原则,并最终向全体公民负责,等等。
2.试论宪法作用于公民与国家的区别。
答:宪法作用于公民与国家这两大宪法关系基本主体的方式存在着重大差别。这种差别概括来讲,是:宪法对公民权利行为的规范主要是保护性的,而对国家权力行为的规范则主要是限制性的。具体表现在:
(1)宪法采用不完全列举的方式为公民设定各项自由与权利,而且这些自由、权利的设定对于公民来说,都是一种原则性的、有选择性的指引;同时,在权利列举之外,只要宪法未加禁止和限制的领域就视为公民的自由。相比较而言,宪法对国家权力的规范,则是具体的、确定的指引,主要表现为限制权力行使的范围,即宪法和相关法律严格规定了国家权力可以涉及的领域,国家不能超越这一限制而行使权力,也不能因宪法对某一领域未作规范而擅自行使权力。
(2)宪法设定公民权利,是以“可以这样做”的行为模式来确定的。公民在自己的权利领域可以决定是否行使某项权利,有权选择为或者不为这样的行为。而宪法对于国家权力的确定,则同时也是一种国家职责的设定。这样,国家对于宪法授予的权力,没有自由裁量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而只能按照宪法的规定加以行使。因而在宪政社会中,国家及其职能机关所享有、掌握和行使的权力,同时也是一种作为的义务,不能随意放弃。
(3)宪法不仅限制国家权力的范围,而且规范国家权力行使的程序。也就是说,国家行使权力的方式、途径必须严格遵循宪法的规定,不符合程序的权力行为在宪法上一般被视为违法行为而没有法律效力。而公民权利在不侵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利的情况下,公民可以自由选择实现的方式。
(4)在评价作用方面,宪法对公民权利行为的评价,重在评价其行为本身,对其行为动机、目的、后果的评价则是次要的。而对国家权力行为的评价,则既重视其行为本身,也重视其行为的动机与后果。当然,前者主要是对权力行为是否越权、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纯粹法律上的评价,后者则主要是一种政治评价。也就是说,即使权力行为是依法做出,但如果没有积极的政治后果,也可以通过一定途径对行为主体做出政治制裁。
3.试论在立宪社会中,宪法在政治关系中居于核心而至高无上的地位。
答:宪法是从作用于政治关系出发来调整整个社会关系的。在立宪社会中,宪法在政治关系中居于核心而至高无上的地位。这种地位必然要求宪法对一国政治关系的基本结构、运行原则和方式、发展方向等发挥其确认、规范和调整的重要作用。简单地说,即宪法的此项作用就是建立民主、法治的社会政治关系并不断推动其发展。
(1)宪法是构建一国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的根本依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确认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根本原则,确立了国家政权的根本属性、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的结构形式,规定了国家政权组织的组成方式和运作程序,因而是一国政治关系建立和运行的根本依据。因此,没有宪法,国家政治关系中的基本制度、政治组织和运行机制就无从建立,更无法获得合法性与正当性。
(2)宪法也是确认和保障一国民主制度的根本依据。宪法与民主制度紧密相联。宪法规定公民的权利制度,为公民设定广泛的自由和民主权利,并为其权利的实现提供政治和法律条件,这是一国民主制度的基础和核心内容;宪法确立国家的代议制度,使公民参与国家的民主决策有了制度保证,为现有政治、经济等社会条件下民主的实现提供了相对完善的形式;宪法规定国家的选举制度、监督制度和政治责任制度,使公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并对其进行监督和督促,为国家机关在民主轨道上运行提供法律和政治保障;宪法还规定和确认国家的结构形式、政权组织形式、政党制度,这些都对民主制度从形式到内容具有重要的引导、保障和促进作用。
(3)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政治关系必须以国家法制为基础运行和发展。由于宪法是一国的立法基础,国家的其他法律都是根据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制定出来的,同时宪法还规定了国家的立法制度、司法制度和法制监督的基本原则,因此,宪法构成一国法制的核心,它通过规范、调整国家的法制体系,对政治关系及其不断发展产生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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