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合同法真题:2017年司法考试合同法分则: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副标题:2017年司法考试合同法分则: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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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00-3-51)甲公司与某希望小学签订赠与合同,决定捐赠给该小学价值2万元的钢琴两台,后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更换,不愿意履行赠与合同。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赠与合同属于单务法律行为,故甲公司可以反悔,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B.甲公司尚未交付设备,故可撤销赠与

  C.乙小学有权要求甲交付钢琴

  D.若甲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乙小学不予赠与,则甲公司不再承担责任

  【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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