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卫生计生委,贵安新区卫生和人口计生局,仁怀市、威宁县卫生计生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488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6〕105号)及《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5〕1380号)有关要求,在《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医师资格考试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13〕58号)基础上,现对我省医师资格考试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
(一)实践技能考试费
1.执业医师。
临床类和中医类每人194元,口腔类每人254元,公卫类每人214元;
2.执业助理医师。
临床类和中医类每人192元,口腔类每人252元,公卫类每人212元;
(二)医学综合笔试费
执业医师每人256元,执业助理医师每人128元。
(三)考试收费合计
1.执业医师。
(1)临床类和中医类每人450元;
(2)口腔类别每人510元;
(3)公卫类别每人470元。
2.执业助理医师。
(1)临床类和中医类每人320元;
(2)口腔类别每人380元;
(3)公卫类别每人340元。
二、以上费用已含上缴国家卫计委考试单位考务费、报名费、场租费、监考费等费用,收费单位除向考生收取以上费用之外,不得再向考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对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证书时,不再收取证书工本费。
三、收费收入应全额缴入国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收据(手工)。
四、本收费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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