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时间为2023年9月18日至2023年9月22日(共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拟录用人员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通过来访、来电、来信等方式向深圳市公安局反映(受理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解放路4018号指挥中心大楼1916室,邮编:518000,监督电话:0755-84464366,传真号码:0755-82498517,邮箱:zzbrsc02@ga.sz.gov.cn,受理时间:工作日9:00-12:00、14:00-18:00)。反映情况和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反映人须提供真实姓名、联系电话、家庭地址或工作单位,以示负责。
深圳市公安局将对反映人信息严格保密,按规定对所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认真调查处理,并视情况以适当方式向反映人反馈。经调查所反映问题影响录用的,将取消拟录用人员的录用资格。
公示期满,未发现有不予录用情形的,将按规定申报办理录用手续。最终是否录用,以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的录用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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