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关于2017年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要求,为保证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2017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结合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参加2017年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的招生工作。
第二条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第五条 学院国际标准代码:12781。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高专。
第七条 办学类型:公办。
第八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九条 学院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166号(金水东路与明理路交叉口向东50米路北)。
第十条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备案批准的河南省一所公办全日制司法警官类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我院设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我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我院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对象
第十四条 招生对象为参加2017年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含参加对口升学考试的中职学生)。
第五章 招生计划及专业
第十五条 我院招生计划及专业以省教育厅、省招生办公室核准的信息为依据。
第十六条经省教育厅、省招生办公室核准的招生计划、招生专业等信息,我院以河南“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学院网站、招生简章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我院按照生源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调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加分或降分政策按照生源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我院对投档的上线考生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安排专业。对投档考生先按第一专业志愿录取,若此专业人数已满、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线时,则进行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此类推。若所报专业都不能录取,如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如不服从专业调剂,则进行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我院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
第二十条 报考我院高职高专批次和对口升学批次专业的考生身体条件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对身高、体重、视力等没有特殊要求。
第二十一条 报考我院司法类提前专科批次专业的考生身体条件除了按照《普通高等学院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五官端正、体型匀称(无唇裂、对眼、斜视、斜肩、各种疤痕等),无残疾;
2、无口吃,两耳无重听,两眼无色弱、色盲,*眼视力在4.7以上;
3、男性身高在170厘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0厘米以上;
4、男性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性体重不低于45公斤;
第二十二条 我院对报考司法类提前专科批次专业的考生不再进行现场面试,相关数据以高招体检表电子信息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规定的形式公布,学院也会第一时间在学院网站公布,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七章 其 它
第二十四条 学费标准为:普通类专科及对口升学文科专业3300元/生?年,理科专业3600元/生?年。除学费外,还要按标准收取住宿费、服装费、教材费等,生活费用自理。如国家及省政策有所变动,最终以国家及省有关文件为准。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对弄虚作假、体检或复查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院设立了奖、助、贷、缓等一系列助学措施。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对特困生设有勤工助学基金和勤工助学岗位,帮助贫困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颁发由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八条 毕业生可参加专升本考试,成为其他院校的全日制本科生,也可以参加自学考试取得自考本科文凭。毕业生可参加公务员考试、招警考试,也可以通过社会上应聘就业。
第二十九条 我院招生章程经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内容可在教育部网站http://gaokao.chsi.com.cn查询。
第三十条 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166号(金水东路与明理路交叉口向东50米路北)。
邮编:450000
电话:0371—63760931(兼传真)、63975691、63755266
学院网址:http://www.hnsfjy.net
电子邮箱:jingyuan411@126.com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我院没有任何分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院名义进行招生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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