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时间,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定金

副标题: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定金

时间:2024-06-15 13:06:01 阅读: 最新文章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注会# 导语】2018年注册会计师基础阶段已开始,©文档大全网整理并发布“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定金”学习时将合同的担保考点掌握,没有辛勤的汗水,就没有成功的泪水,广大考生加油!

  定金

  1、性质

  实践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数额

  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部分无效,作为预付款。

  3、罚则

  给付一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收受一方不履行合同,双倍返还。

  4、适用

  ①定金罚则与违约金条款不能并用,只能选择其一;

  ②定金、赔偿损失的关系(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规则:定金+赔偿损失≤损失

  【温馨提示】学习以上知识点后,环球网校建议考生做题巩固一下学习的内容!看看自己掌握的程度如何?

  【例题·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定金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收受定金一方履行合同义务时,定金所有权发生移转

  B.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C.同一合同中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一方违约时,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其一

  D.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守约方还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定金。定金自实际交付时所有权转移。

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定金.doc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iBs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