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 导语】2018年注册会计师基础阶段已开始,©文档大全网整理并发布“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定金”学习时将合同的担保考点掌握,没有辛勤的汗水,就没有成功的泪水,广大考生加油!
定金
1、性质
实践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数额
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部分无效,作为预付款。
3、罚则
给付一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收受一方不履行合同,双倍返还。
4、适用
①定金罚则与违约金条款不能并用,只能选择其一;
②定金、赔偿损失的关系(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规则:定金+赔偿损失≤损失
【温馨提示】学习以上知识点后,环球网校建议考生做题巩固一下学习的内容!看看自己掌握的程度如何?
【例题·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定金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收受定金一方履行合同义务时,定金所有权发生移转
B.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C.同一合同中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一方违约时,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其一
D.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守约方还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定金。定金自实际交付时所有权转移。
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定金.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