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考# #广东韶关市关于深化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文档大全网中考频道从韶关市教育局了解到,广东韶关市关于深化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已公布,具体如下: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双减”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教育评价改革,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教考﹝2023﹞1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化我市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育人为本、全面考核,坚持科学规范、遵循规律,坚持统筹协调、普职并重,坚持公平公正、强化监督,健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中考”)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地市负责统筹管理实施,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在前期改革的基础上,全市继续全面实施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工作,进一步完善基于中考成绩、结合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以下简称“中招”)录取模式和公平科学、规范有序、监督有力的管理机制,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高中阶段教育高水平高质量普及、多样化有特色发展,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健康而有个性地发展,维护教育公平。
二、健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
(一)考试科目及内容
我市中考考试科目涵盖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2022年版7~9年级)规定的全部科目,包括9门文化科目:语文、数学、外语(含听说)、道德与法治、物理(含实验操作)、化学(含实验操作)、历史、生物学(含实验操作)、地理和4门其他科目: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信息技术等科目。
使用省级统一命制试题的科目有:语文、数学、外语、道德与法治、物理、化学、历史、生物学、地理等9科;本市自命题的科目有:物理、化学、生物学3科的实验操作以及英语听说、音乐、美术、信息技术等,体育与健康按照省教育厅规定的项目内容进行考试。
(二)考试方式
我市中考结合各学科特点采取多样化考试方式,其中英语科目实行笔试+听说考试的方式,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科目采用笔试+实验操作的方式,音乐、美术和信息技术科目考试,以实践测试为主,依托计算机进行考试,采用过程性与终结性相结合的考试方式。体育与健康科目考试在初中每学年进行一次《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测试成绩按一定比例纳入中考录取计分(具体方案另行发文)。
(三)考试时间
语文、数学、外语、道德与法治、物理、化学、历史、生物学、地理科目笔试时间按照省的规定执行,其中地理、生物学安排在八年级第二学期末,其他科目安排在九年级第二学期末。音乐、美术和信息技术安排在九年级第一学期末,体育与健康、英语听说、理化实验操作安排在九年级第二学期5月底前。
(四)成绩认定及有效期
用于初中毕业学历认定的中考成绩,长期有效。用于中招录取计入总分的中考成绩,应届生当届有效,非应届生当年有效。
三、完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模式
(一)坚持和完善多元的招生录取方式
健全基于中考成绩结合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中招录取模式,完善学校自主招生、统一招生和名额分配相结合的多元录取模式。
1.健全招生录取办法。我市采取分数+等级,结合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招生录取办法。纳入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科目及分值为:计分科目分别为语文、数学、外语、体育与健康、物理、化学、道德与法治、历史等8个科目,其中语文、数学、外语满分各为120分(其中英语科笔试90分,听说考试30分);物理、化学满分各为100分(含实验操作10分);道德与法治、历史卷面各100分,各折算成满分50分计入中考总分;体育与健康考试总分100分,折算成满分60分计入中考总分;中考总分满分720分。生物学、地理科成绩以等级方式呈现并作为中招录取的资格线,音乐、美术和信息技术成绩以“合格或不合格”呈现并在综合素质评价方案中予以反映和体现。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作为招生录取依据,在中招录取中发挥重要作用。
2.规范招生录取批次设置。优化录取批次设置,我市中招录取分为六批次进行,其中五年一贯制“公费定向”为提前批、普通高中分为四个批次、中职技校单独设置一个批次。为进一步优化中职学校招生类别,规范招生秩序,中职学校的三二分段和“3+证书”高考班由市统一划线投档。
3.完善和规范学校自主招生。公办学校自主招生比例控制在学校年度招生计划10%。自主招生方案须根据自身办学目标、定位和特色制订,包括学校招生范围、计划、标准、办法和程序等内容,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提前主动公开。体育艺术特长生要错位发展,同一录取批次的市属学校体育艺术特长生要错位发展,要根据学校自身的办学特点有针对性地设置。广东北江中学和韶关市第一中学可尝试开展综合素质评价招生。高中学校要主动及时向社会公开招生录取的各环节和录取结果。严禁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竞赛成绩作为自主招生资格前置条件和录取依据,严禁以自主招生名义变相“掐尖”、提前招生等。
4.完善优质高中招生名额按比例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办法。名额分配招生,每所公办优质普通高中学校要安排不低于50%的招生名额,按中考报名学生总数(除不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数),直接分配到辖区各初中学校(含民办),并向薄弱初中、农村初中倾斜。要采取积极措施,确保名额分配实际录取比例不低于总招生数的50%。从2023年秋季入学的七年级新生开始,除因户籍转移或其他原因按规定办理外市转入本市就读的学生外,享受“名额分配”政策的考生,应是符合我市中考报名条件且具有所在初中学校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生。从2024年起,名额分配招生设限制性分数线,在统一招生录取低控制分数线下50分以内录取。
(二)科学实施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综合素质评价是中招录取的重要依据,各地各学校要严格按照《韶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韶关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韶市教〔2022〕15号)文件要求,做好对初中学生全面发展状况的观察、记录和分析,切实做好评价工作。
(三)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的工作
根据省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放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港澳台居民或其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的条件。广东省内非韶关市户籍的只须在我市有九年级1学年完整学籍并实际就读,外省户籍的须在我市有九年级1学年完整学籍并实际就读且持有我市有效居住证,即可享受本地户籍考生同等待遇。
(四)做好残疾人中考工作
招生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随班就读,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残疾考生参加体育与健康、英语听说、理化生实验操作考试及音乐美术信息技术终结性考试可以根据政策要求申请免考或缓考。残疾考生参加笔试考试,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大字号试卷。
四、加强考试招生管理
(一)全面规范学校考试招生行为
各地各初中学校要确保所有初中毕业生参加中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动员应届初中毕业生提前离校或不参加中考。中职学校不得招收未接受完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普通高中全面实行公民同招和属地招生。公民办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门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同步招生。严禁普通高中以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招生、免试招生、无计划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利用中介机构非法招生;严禁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严禁公办普通高中以任何名义参与民办普通高中招生;严禁普通高中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学生,争抢生源;严禁挖抢县(市、区)中优质生源,严禁普通高中招收已被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招收借(挂)读生;严禁“人籍分离”“空挂学籍”行为;严禁招生乱收费和有偿招生,维护正常的招生秩序。
(二)规范加分项目及分值
1.烈士子女参加中考加20分计入总分;
2.作战部队、驻“二类地区”和第三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因公牺牲军人(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参加中考加20分计入总分;
3.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参加中考加10分计入总分。
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政策性照顾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大的一项分值,不得与其他项目分值累加。继续实行加分项目、分值、资格和名单公示制度,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公平公正。
(三)加强招生信息监督管理
坚持考试招生信息公开,学校的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录取条件、录取办法、考生加分项目及名单等招生信息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继续实行部分考生中考成绩屏蔽办法,规范成绩公布,严禁公布、宣传和炒作中考“状元”和升学率。
五、组织保障
(一)高度重视,做好宣传解读
中招制度改革由市教育局统筹管理实施,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领会政策精神,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认真做好中招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回应学校、学生和家长关切的问题,确保改革积极稳妥推进。
(二)提升保障,确保经费落实
经过第一轮中考改革,全市初中学校实验室、计算机教室、语音室等设施设备都得到改善,能满足物理化学生物学实验操作考试、初中英语听说考试及音乐美术信息技术终结性机考的需要。但还存在部分考点考场设施设备较为简陋,不能完全满足考试的要求。各地要对本辖区内考点考场进行自查,如有不能满足考试要求的考场设施设备要及时更新。进一步加强考试队伍建设,提高考试工作规范化水平。各地要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确保中考所需经费,招考部门和学校要把考试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证考试工作正常开展。
(三)加强监督,确保改革规范
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要认真落实监管责任,会同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属地推进中考改革和考试招生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招生监督工作机制,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化解矛盾。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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