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讲义百度云]2016年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讲义《证券投资基础》:UCITS指令

时间:2023-02-19 07:05:01 阅读: 最新文章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点击进入:欢迎大家免费试听

  1. 管辖权:

  1) 指令的管辖以母国为主,东道国为辅。

  2) 母国管辖:基金及基金公司的核准、监管、投资、销售、信息披露、法律适用。

  3) 东道国管辖:基金销售、信息披露。

  2. 投资比例限制与投资禁止:

  1) 基金投资于同一主体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成员国可将此比例提高到10%

  2) 基金投资于一个主体发行的证券超过5%时,该类投资的总和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40%

  3) 基金投资于一个政府、国际组织发行或担保的可转让证券,比例可提高到35%

  4) 在持有人利益得到保护的前提下,成员国监管机关可允许基金100%投资于政府或国际组织发行或担保的证券,在此情况下,应投资于不少于6个主体发行的证券,对每个主体发行的证券投资比例不得超过30%

  5) 基金不得通过取得有表决权的股票对发行主体的管理施加重大影响

  6) 不得持一发行主体10%以上无表决权股票、债券和基金,但投资于政府或国际组织发行或担保的证券在受此限

  7) 不得持有贵金属或其证书

  8) 投资公司、管理人、托管人均无权代表基金借款,但成员国可以允许基金临时借入不超过基金资产10%的款项,亦不得代表基金贷款或作担保人

  9) 一只UCITS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或OTC衍生产品的资产兑付总值不能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016年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讲义《证券投资基础》:UCITS指令.doc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imD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