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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管辖权:
1) 指令的管辖以母国为主,东道国为辅。
2) 母国管辖:基金及基金公司的核准、监管、投资、销售、信息披露、法律适用。
3) 东道国管辖:基金销售、信息披露。
2. 投资比例限制与投资禁止:
1) 基金投资于同一主体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成员国可将此比例提高到10%
2) 基金投资于一个主体发行的证券超过5%时,该类投资的总和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40%
3) 基金投资于一个政府、国际组织发行或担保的可转让证券,比例可提高到35%
4) 在持有人利益得到保护的前提下,成员国监管机关可允许基金100%投资于政府或国际组织发行或担保的证券,在此情况下,应投资于不少于6个主体发行的证券,对每个主体发行的证券投资比例不得超过30%
5) 基金不得通过取得有表决权的股票对发行主体的管理施加重大影响
6) 不得持一发行主体10%以上无表决权股票、债券和基金,但投资于政府或国际组织发行或担保的证券在受此限
7) 不得持有贵金属或其证书
8) 投资公司、管理人、托管人均无权代表基金借款,但成员国可以允许基金临时借入不超过基金资产10%的款项,亦不得代表基金贷款或作担保人
9) 一只UCITS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或OTC衍生产品的资产兑付总值不能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016年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讲义《证券投资基础》:UCITS指令.doc正在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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