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让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据查,去年以来,湖北、湖南、四川、陕西、浙江杭州、山东济南、黑龙江哈尔滨等多地积极探索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容错纠错机制,推动出台相关意见或办法,激励干部干事热情,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8月25日人民网)
创新是不竭动力和源泉。有创新才有动力,有动力才有大发展,大胆改革创新,已成为当今社会的主旋律。在改革创新过程中,建立健全试错容错机制,便是一项真正为担当者担当、为干事者撑腰的举措。但与此同时,也必须要谨防一些心术不正、心存私心的干部,把“试错权”当成违法乱纪的“挡箭牌”。
历史证明,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一个政党永葆生机的源泉。敢于改革创新,勇于干事创业,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然而,在进行改革创新、先行先试中,面临“没有借鉴、没有参考”的境地,再加上认知水平、经历经验、优势资源、客观环境等方面的差异,有时难免会出现一些探索性失误甚至错误,对于这种主观上出于公心、担当尽责,客观上由于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未达到预期效果、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行为或失误,从常理上来讲,本来就理应得到宽容和理解,而容错机制的出台,则从制度层面赋予了干部改革创新的“试错权”,为干部大胆改革创新提供了制度保障。
其实,建立试错容错机制,就是为了支持改革探索、推崇创新突破和鼓励积极作为,区别对待了探索失误和违纪违法的行为。如此一来,就能更好地形成一股改革创新的推动力,解决了干部恐因推动改革创新工作而犯错的“后顾之忧”,促使他们能够真正拿出敢闯敢试的精神,全身心的投入到探索创新工作中去。但在支持和保护改革创新的同时,也必须要警惕一些干部,巧借改革创新之名,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在被发现或查处之后,便把“试错权”当成自己违法乱纪的“挡箭牌”,企图逃脱责任追究,这种行为必须坚决惩治。唯有这样,才能不背建立容错机制的初衷。
一个完整、有效的容错机制,需要许多配套措施协同发力,无论是建立完善纠错机制也好,还是健全澄清保护机制也罢,其最根本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更有力地支持改革创新,绝对不能让这种“试错权”成为一些干部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等违法乱纪行为的“保护伞”和“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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